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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22 02:45:23 暂无评论 百科

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意在为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理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民众兴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办法》,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 适用地区:湖北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理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民众兴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部门督导、乡镇组织、村组实施、农民主体、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多乾多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劳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以奖代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小农水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规划统筹、民众自愿、项目民报、方案民定、工程民建、建设民管、资金民筹、先建后补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五条 以奖代补小农水项目申报程式。
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由镇、乡政府(街办)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再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覆项目计画,批覆后项目正式纳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範围。

第三章 以奖代补範围
第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範围。
对新修(扩建)塘堰、挡坝、农田渠系、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纳入以奖代补範围。
对当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工作突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纳入以奖代补範围。
(一) 新修、扩建蓄水量5000m3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
(二) 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由村组自主管理的支、分、斗、农级渠道进行渠系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大中小型灌区流量小于1m3/S的末级渠系工程,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工程。
(三) 新建装机75kw以下的固定泵站。
(四)流量小于1m3/S的引水堰闸,井深在100m以内的灌溉机井,容积小于500 m3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补助对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组织专班审核验收,在当年 月前以财政局、水利局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第八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验收情况,明确以奖代补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及程式一次性下拨以奖代补资金到有关县(市、区)。
第九条 省级小农水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各县(市、区)小农水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 凡享受以奖代补的小农水工程,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并接受乡镇、县(市、区)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管理。小农水工程的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
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并相应减少安排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进度快、质量优、形象好、产权明晰、管护落实、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度加大以奖代补力度。
否则,不予以奖代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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