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是一部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1997年10月16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70号
- 发布日期:1997-10-16
- 生效日期:1997-10-16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70号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70号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具体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1997]70号1997年10月16日)
现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画、审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省辖市所属区应按照《办法》和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但不适用于《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徵集。各级计画、经贸、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徵集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的徵集数额,经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落实下达。《办法》规定的徵收、代征代缴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期足额将徵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金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
水利建设基金的徵集数额,经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落实下达。《办法》规定的徵收、代征代缴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期足额将徵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金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
第五条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从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待年度财政决算完毕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从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策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直接划转。
从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从专户划入本级财政金库。
从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策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直接划转。
从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从专户划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六条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徵收外,其它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徵收的宜黄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交通部门徵收的其他车辆通行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分级划转入库;属于非交通部门负责徵收的车辆通行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
从公安、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入库;从其他部门和单位驾驶员培训费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人数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準,计算出总收入后,按《办法》规定的比例代征代缴。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徵收的宜黄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交通部门徵收的其他车辆通行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分级划转入库;属于非交通部门负责徵收的车辆通行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
从公安、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入库;从其他部门和单位驾驶员培训费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人数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準,计算出总收入后,按《办法》规定的比例代征代缴。
第七条从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的投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拨付资金时,按规定直接征缴入库。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前,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投资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审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凭证,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下达计画后开工建设前,投资单位到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前,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投资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审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凭证,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下达计画后开工建设前,投资单位到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第八条向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本级财政金库。
第九条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没有新徵用土地的,应徵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为投资总额(剔除按规定应减免部分),乘以徵收比例。
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既有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又有按规定应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投资,其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方法是:
1、土地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土地投资 土地 应减免投资额
缴纳水利=投资×(1- --------)×5%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2、不含土地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其他投资 其他 应减免投资额 徵收
缴纳水利=投资×(1- ---------)×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比例
(上式中,其他投资总额,是指某项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扣除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徵收比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为1%。)
3、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额
缴纳水利 土地投资 其他投资
建设基金=缴纳水利+缴纳水利
总额 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
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既有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又有按规定应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投资,其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方法是:
1、土地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土地投资 土地 应减免投资额
缴纳水利=投资×(1- --------)×5%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2、不含土地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其他投资 其他 应减免投资额 徵收
缴纳水利=投资×(1- ---------)×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比例
(上式中,其他投资总额,是指某项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扣除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徵收比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为1%。)
3、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额
缴纳水利 土地投资 其他投资
建设基金=缴纳水利+缴纳水利
总额 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
第十条从购置机动车辆价款中徵收水利建设基金,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控购机关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代征,并填报“一般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金库;不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号牌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从非农业生产用水及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附加徵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供水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一併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从电网销售电价中附加徵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省管电网的,由所属基层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併代征,并按月逐级汇交至省电力主管部门,省电力主管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省金库;属于其他电网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从电网销售电价中附加徵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省管电网的,由所属基层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併代征,并按月逐级汇交至省电力主管部门,省电力主管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省金库;属于其他电网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二条纳入国家计画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投资项目中,属于国家重点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农业生产性项目以及涉及军队、学校、科研机构和因受三峡工程建设影响而发生的项目,一律免徵水利建设基金。
安居工程、新(改)建公路及其场站和地方水运码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免徵水利建设基金。
安居工程、新(改)建公路及其场站和地方水运码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免徵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来自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对防洪抢险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捐资,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不作为上缴上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第十四条水利建设基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属于《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的,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画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式进行管理,年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係,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中央安排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徵收、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製的专用收据。供水、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利建设基金时,应在原有的水费、水费、电费收据中增加“水利建设基金附加”专栏。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企业)向用户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可由财政部门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企业)向用户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可由财政部门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徵收、代征代缴职责或不按期足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经有关部门多次督办无效的,财政部门从其专户和有关经费中直接划转相应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并加收一併比例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办法》中有关概念的定义。
“纳入国家计画的投资项目”,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画部门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
“国家重点工程”,指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安居工程”,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
“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具体指用于造林、防洪、灌溉、排涝、渔港码头、水产养殖和气象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和生产用设备购置。
“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资生产或直接为物资生产服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车辆地方附加带”是指车辆专控调节基金。
“纳入国家计画的投资项目”,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画部门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
“国家重点工程”,指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安居工程”,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
“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具体指用于造林、防洪、灌溉、排涝、渔港码头、水产养殖和气象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和生产用设备购置。
“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资生产或直接为物资生产服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车辆地方附加带”是指车辆专控调节基金。
第二十条鹹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含省辖市所属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但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与《办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