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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2021-03-31 22:05:47 暂无评论 百科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 条款:10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应当遵循规範有序、减轻负担,收费最少、标準最低的原则。
第三条 对证照工本费、登记注册费等与人民民众和企业发展相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优惠政策。实行免收优惠政策后的相关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实行审查制和年度审验制。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收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 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核发《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并对该收费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执收单位应当把收费项目、收费标準、收费範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昆明日报》和服务视窗进行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要向社会公布全市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情况和年审验证情况。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费,必须採用银行缴费方式,纳入网路统一监管。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查询系统,让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九条 对不进行收费公示,扩大收费範围、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準的,收费对象可以拒付,并向当地价格管理、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投拆。违规收费一律收缴和退赔被收费单位(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执收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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