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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水库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2021-03-20 21:11:53 暂无评论 百科

云龙水库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云龙水库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由禄劝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导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档案精神,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云龙水库实际,制定本制度。

正文

一、巡查目的和範围
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动态管理,层层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準,确保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巡查範围包括云龙水库水源区,重点是云龙水库周边及其入库河道。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云龙水库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在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并督查相关部门开展云龙水库保护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环保、农业、林业、水务、交运、国土、住建、公安、城管、水源区乡镇等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能和本制度要求每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项巡查一次。将巡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局)。
三、巡查内容及职责
巡查主要检查云龙水库周边及入库河道内,云龙水库水源区单位及个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档案的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巡查在一、二级保护区挖砂、採石、取土、採矿的企业和个人;向河道、沟渠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污水、废水;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範围内的土壤中;查处向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积极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协助开展好水质监测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巡查在饮用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域内及主要入库河道两侧200米範围内全面禁养畜禽,二级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设定屠宰场。指导村民规範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污泥作肥料;避免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县林业局负责巡查在水源区盗伐、滥伐林木和採种、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水源区森林资源安全。
县水务局负责巡查向河道、沟渠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污水、废水;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範围内的土壤中;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巡查一、二级保护区挖砂、採石、取土、採矿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巡查在一级保护区水域游泳、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动物和水禽的行为;加强危险物品运输监管力度,严禁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环库公路。
县住建局负责巡查水源区乡(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
县城管局负责巡查集镇环境卫生、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运转情况。
县交运局负责巡查水源区沿线公路交通安全标识标牌和环库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定维护情况;加强水源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
水源区乡(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云龙水库水源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巡查辖区内集镇、村庄、河道的环境卫生整治,违规建筑查处;严禁垃圾、污水污染水源;切实抓好水源区禁牧工作;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县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局(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云龙水库水源区的巡查工作;将水源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组织目标考核和督查巡查落实情况。
四、巡查要求及措施
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档案精神和要求,扎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民众水源保护意识。在水源区全面宣传《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等相关法规和档案精神,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民众懂法、知法、守法,提高民众水源保护的意识。
(二)要扎实抓好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工作,特别是禁牧禁养、治污截污、造林绿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三)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着力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着力查处水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水资源水环境的良性循环。
五、巡查结果的处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等相关法规和档案精神,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划分的职责範围,及时採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超出其职责範围或者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各成员单位必须迅速採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
(四)在成员单位巡查结束后,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突出问题和需要及早採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向县政府办、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五)县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巡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六)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採取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致使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根据职责划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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