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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2020-09-09 22:03:57 暂无评论 百科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3O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 地点:贵阳市
  • 类型:管理办法
  • 内容:殡葬管理

档案发布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3O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档案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定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路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消防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治丧活动场所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不得让火葬场、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
第七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变处理方式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第八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服务单位发放骨灰时应当核对骨灰安放(葬)等处置信息,并录入市殡葬管理套用平台。殡葬管理机构可以委託殡仪服务单位书面告知骨灰领取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处置骨灰。
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
第九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当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骨灰处置跟蹤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採取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骨灰处置的跟蹤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託村(居)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的骨灰处置进行跟蹤管理服务。
第十条 坟墓需要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处置被迁移的骨灰或者骨骸。
迁移和维修的墓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占地面积,不得扩大。
第十一条 禁止製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殡葬管理套用平台,并对该平台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及时、準确、完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殡葬管理套用平台採录、处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暂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準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奖励或者补贴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殡葬服务单位等违反殡葬管理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製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依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的办法全文

(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定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路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消防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治丧活动场所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不得让火葬场、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
第七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变处理方式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第八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服务单位发放骨灰时应当核对骨灰安放(葬)等处置信息,并录入市殡葬管理套用平台。殡葬管理机构可以委託殡仪服务单位书面告知骨灰领取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处置骨灰。
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
第九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当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骨灰处置跟蹤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採取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骨灰处置的跟蹤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託村(居)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的骨灰处置进行跟蹤管理服务。
第十条 坟墓需要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处置被迁移的骨灰或者骨骸。
迁移和维修的墓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占地面积,不得扩大。
第十一条 禁止製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殡葬管理套用平台,并对该平台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及时、準确、完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殡葬管理套用平台採录、处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暂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準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奖励或者补贴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殡葬服务单位等违反殡葬管理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製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依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并且符合规定的许可权”。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进行跟蹤管理,禁止骨灰装棺埋葬和乱埋乱葬”调整作为第三款。
3.《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6月13日召开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徵求了对《办法》的意见。6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重新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并且符合规定的许可权”。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进行跟蹤管理,禁止骨灰装棺埋葬和乱埋乱葬”调整作为第三款。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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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案)》。据悉,今后在贵阳市,遗体火化后将对骨灰处置进行跟蹤管理。同时,政府将严处非法殡葬中介人员谋取利益,严打黑殡葬和假道士。
《办法》规定: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丧事承办人及时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殡仪活动和销售丧葬用品。
贵阳市每年死亡人口约2.5万人,一些黑殡葬非法从事遗体运输、冷藏、整容和防腐等业务并收取高额费用,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办法》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殡葬活动,谋取利益;对非法从事殡葬活动,谋取利益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进行跟蹤管理。将实行惠民殡葬:户籍在本市亡故的居民、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免除遗体接运、单间停放、火化、骨灰暂存1年服务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惠民殡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扩大惠民範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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