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01.10.31
- 实施时间:2002.01.01
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画、五年计画以及长远规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管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年度计画草案和下列材料:
(一)国家关于编制计画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情况及其简要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年度计画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计画草案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画以及长远规划;
(二)主要预期目标和指标是否从本市实际出发,是否符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巨观调控,最佳化经济结构,安排好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等要求。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画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计画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年度计画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计画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计画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画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準备。
财经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财经委员会提供有关经济运行的统计月报、专题报告、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五年计画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五年计画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五年计画调整方案议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条 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和认为需要监督的重要经济工作,可以举行会议听取专项汇报,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必要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託,有关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听取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画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託,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对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既是经济建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和支持政府广泛吸纳民意,依法行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多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由于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有些做法还需要加以规範。因此,制定我市关于经济工作监督的地方法规,对于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和规範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和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託,财经委员会负责《规定(草案)》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从去年(2000年)年初开始进行立法的调研工作,为起草工作做準备。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先后带队到六个省市考察,参加了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围绕加强财经工作监督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今年(2001年)年初,财经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我国有关法律中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参考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规定(草案)》(徵求意见稿)。分别徵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厅、室、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专门召开全市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听取了1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起草小组就有关问题还向全国人大财经委作了汇报并徵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员会经过反覆论证,几易其稿,形成了《规定(草案)》。该《规定(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规定(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了2000年3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规定(草案)》共16条,规定了经济工作监督的範围,计画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的重点,经济运行情况和计画执行情况的监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有关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规定(草案)》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从本市实际出发,依法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在《规定(草案)》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经济监督时,既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又要着眼于促进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支持政府把经济工作做得更好;二是坚持从天津的实际出发,力求有所创新,通过立法,将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开展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一些成熟做法加以规範;三是法规的制定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行性,加强和完善经济工作监督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逐步向前推进,对一时难以做到的,就暂不作规定,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四是突出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完善监督的方式,加强监督的力度,提高经济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二)关于《规定(草案)》的适用範围
考虑到市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做法和内容有所不同,难以在市和区、县两级对经济工作监督作统一的规定,《规定(草案)》将适用範围明确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同时在第十五条作出了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
(三)关于经济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经济工作监督的开展,有必要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作出界定。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市多年的实践,《规定(草案)》第二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经济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本市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管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关于对计画编制、执行和调整的监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计画也从指令性为主转为指导性为主。但是,计画仍然是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搞好对计画编制、执行和调整的监督工作,仍很必要。《规定(草案)》根据需要,明确由财经委员会对计画草案进行初审,并规定了初审的重点。对计画执行和调整的监督,《规定(草案)》根据法律和我市实际需要,也作了应有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3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1人。会议根据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11位委员一致同意的草案修改第二稿。草案修改第二稿经主任会议审定,作为草案表决稿。草案表决稿对草案修改稿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关于“长远规则”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九条中,增加了“以及长远规划”的内容。
二、关于对第四条第(二)项的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画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画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鑒于本次常委会将要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因此,在草案修改第二稿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画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此外,草案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和修改形成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草案表决稿)》,既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又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至26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9人。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吸收并採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9位委员一致同意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对规定名称的修改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将规定的名称修改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二、关于删除有关“长远规划草案”在市人代会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内容
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五年计画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条中的“长远规划草案”在监督的条款中没有作出相应的监督程式规定。另外,长远规划一般都比较原则,其具体内容要通过年度计画和五年计画来体现。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第九条中“以及长远规划草案”的内容。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条款结构和文字,进行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汇报,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