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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2021-01-28 15:23:11 暂无评论 百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sand control law"
  • 发布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责。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防沙治沙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六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沙治沙规划

第七条 防沙治沙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涉及沙化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当与防沙治沙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根据沙化土地实际状况,将其划分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是指在规划期内具备治理条件的成片沙化土地。
土地沙化预防区,是指在规划期内具有沙化趋势或者潜在沙化危险的成片土地。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範围由全国及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的範围由市(州)、县(市、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土地沙化预防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採伐。在沙漠和流动沙地边缘地带营造的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未达到过熟林或者未营造接替林网、林带的,不予批准採伐。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抚育。
第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任何破坏植被的活动。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範围、界限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採矿、採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度的林草抚育、复壮以及保护性综合利用等活动,以改善和提高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的生态功能。
第十四条 在土地沙化预防区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採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採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徵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牧草资源管理,依据当地牧草资源数量以及载畜能力,统一规划,以草定畜,制定草畜平衡方案,推行草畜平衡制度。
第十七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组织建设人工、半人工草场,指导农牧民改良牲畜品种,推广优良牧草,推行舍饲和圈养;禁止超载滥牧,推行轮牧、休牧、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治草原虫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
第十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加强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发展节水型产业,防止因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退化、天然湿地退化和土地沙化。

沙化土地治理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採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填沟堵渠、合理调配生态用水和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并对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依法开发利用沙地资源。
第二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沙化土地治理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採矿、採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採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营利性治沙申请规定应予批准而不批准,或者不符合营利性治沙申请规定而予以批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要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经2009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实施办法(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本草案中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我省土地沙化的形势十分严峻,据2004年沙化土地监测报告,全省有85个县存在土地沙化问题,沙化土地面积达1411.5万亩(占全省幅员面积的1.94%),其中,川西北地区有沙化土地1117.56万亩,占全省沙化土地总面积的80.6%,涉及31个县,其中若尔盖、红原、阿坝、石渠等县草地沙化较为严重。
川西北地区的沙化主要包括高寒草地沙化和乾旱乾热河谷沙化两大类,涉及的範围比较广,既有点状的零星分布,也有面积较大的集中成片分布。目前,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危害最大的沙化是高寒草地的沙化,占川西北地区沙化面积的75.1%,主要是人为破坏湿地和过牧所致。据调查,沙化面积从1949年的175.31万亩增加到2004年的1117.56万亩,较1949年增加了5.3倍,年增长率为3.4%。其中,50年代和60年代沙化面积的年增长率为3.6%,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的年增长率4.1%。从沙化土地面积增长趋势来看,60年代较50年代增加了79.5万亩,70年代较60年代增加111万亩,80年代和90年代较70年代增加223.5万亩,2000年较上世纪90年代增加了244.5万亩。1994年至2004年10年间,流动沙地面积增加了34%,半固定沙地面积增加了46%。由此可见,近几十年来川西北地区的沙化面积增长很快,且一直呈上升趋势,恶性沙化—沙漠化的趋势在急剧增加。
川西北地区是我国两大水系——长江、黄河的主要发源地,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补给区,但随着沙化面积的急剧扩张,湿地受到侵蚀萎缩,尤其是河道两侧沙化的扩张,极有可能造成河流的改道或消失。目前,若尔盖的黑河,有的河段两岸全为固定沙地,河道在不断萎缩。川西北地区沙化的加剧,已危及到我省及国家生态安全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有的专家甚至认为“若尔盖草原正以每年11.65%的速度沙漠化,直逼仅400公里之外的成都平原。这不仅使若尔盖草原的生态系统变得十分脆弱,产生的沙尘还可能影响我国北方地区”。
为了依法加强防沙治沙工作,200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但其规定比较原则,在贯彻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受到一定限制,无法完全解决我省防沙治沙工作中的问题。为有效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与防沙治沙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立法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的要求,我们及时成立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起草组。起草组结合我省几年来贯彻防沙治沙法的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防沙治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防沙治沙法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经反覆讨论、修改,于2007年9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代拟稿)》。2008年,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徵求了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水利、环保、畜牧、编办、气象等省直有关部门和21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先后到阿坝州若尔盖、红原和甘孜州康定、道孚、炉霍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还学习借鉴了内蒙、陕西、新疆、甘肃等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经反覆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对沙化土地实行分区治理的问题。根据我省沙化土地实际情况,草案将沙化土地划分为封禁保护区、自然恢复区和治理利用区三个分区,对不同分区,採取不同的治理措施,有利于区分情况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因此,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範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在自然恢复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放牧、开垦、採矿、挖沙等破坏植被的活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度的抚育、复壮等活动,以改善和提高自然恢复区的生态功能;在治理利用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
(二)关于在治理区内进行适度开发利用的问题。治理利用区是指宜被治理或者治理后能够适度利用的沙化土地。在治理区内进行适度开发利用,仍要坚持预防和治理的原则,因此,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採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採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因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等情况而加重土地沙化。
(三)关于草地沙化的防治问题。针对我省草原超载放牧、滥牧致使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的现象,为了加强对土地沙化的预防,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了相应的衔接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牧草资源管理,依据当地牧草资源数量以及载畜能力,统一规划,以草定畜,核定牲畜总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组织建设人工草场,指导农牧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和圈养;保护草原植被,实行轮封轮牧;禁止超载滥牧,防治草原虫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
(四)关于营利性防沙治沙的问题。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採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和利用的治沙活动。为了规範和引导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同时,针对营利性治沙项目可能出现的“边治理、边开发利用、边破坏”和“以治理为名、行开发利用之实”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草案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提出治理申请、制定治理方案,治理后的林草覆盖率应当不低于50%,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问题。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沙治沙活动,其治理后的沙化土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此,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沙化土地治理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给治理者予以合理经济补偿。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草案)》,请一併审议。

修改说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9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在综合治理区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与改善和提高综合治理区生态功能的立法目的不一致,可能会进一步破坏该区域的植被。法制委员会经审议採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度的林草抚育、复壮以及保护性综合利用等活动,以改善和提高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的生态功能。”(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罚款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十五条对牧民非法放牧的罚款额度较高而第二十六条对工矿开发行为罚款额度反而较低,对牧民而言相对不公平。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条款的罚款力度都太轻,不能起到真正保护沙化土地植被的作用,建议加大对破坏沙化土地植被行为的罚款力度。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两个条款设定的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我省沙化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宜再做修改。而这两个条款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则是根据在不同保护区域内的破坏行为而设定的,应不属根据不同违法群体设定不公平的罚款数额的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这两个条款的罚款额度可不再调整。同时根据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中的治理费用不明确,建议进一步界定清晰。法制委员会经审议採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9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在防沙治沙相关区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採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加强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发展节水型产业,防止因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退化、天然湿地退化和土地沙化。”(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二、关于土地沙化预防的问题
为进一步细化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的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组织建设人工、半人工草场,指导农牧民改良牲畜品种,推广优良牧草,推行舍饲和圈养;禁止超载滥牧,推行轮牧、休牧、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治草原虫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应根据各个行为主体在防沙治沙活动中的禁止行为明确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增加有关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经审议採纳了这一建议,并根据草案有关内容增加了两条法律责任条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较为原则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防沙治沙工作中政府的职责;二是增加投入;三是分区治理;四是营利性治沙活动。
会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认真研究了委员们对草案提出的审议意见,书面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织立法调研组开展了实地调研;组织对草案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徵求意见;6月26日,农委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议草案及修改稿,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突出政府职责,全面统筹规划问题
有委员提出“防沙治沙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政府职责。”农委採纳了委员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员”(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处罚条款(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有委员提出,是否删除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的内容。农委採纳了多数委员的意见,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这是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第三款,并参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和《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保留了一审稿中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问题
有委员提出“防沙治沙经费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防沙治沙的重视和投入”。从实地调研的情况看,我省的沙化土地主要集中在川西北民族地区,具有“可防、可控、可治”的特点,但由于缺少项目支撑和必要的经费投入,治理速度赶不上沙化速度,加之防沙治沙工程的投入仅限于直接的治理费用,管护、监测等环节没有经费保障,致使一些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的区域因缺少必要的管护而出现继续沙化。农委採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将一审稿中“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修改为“防沙治沙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分区治理问题
有委员提出“取消‘治理和利用区’相关条文”。农委採纳了委员们的意见,根据防沙治沙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省沙化土地的实际情况,即存在大量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或者潜在沙化危险的成片土地,将沙化土地的分类修改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并对其概念、划分许可权、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二至十五条)。
四、关于营利性治沙问题
农委在调研中进一步了解到,我省沙化土地主要集中在高原高寒湿地,生态极其脆弱,破坏容易、恢复困难,适宜该地区沙地生长的物种稀少,短期内不宜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但从长远看,应逐步形成防沙治沙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充分调动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因此,农委结合实际,立足长远,保留了一审稿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的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营利性防沙治沙方面具体的操作层面的条款和法律责任中相应的条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农委还对个别条款、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併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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