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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

2020-10-19 08:25:10 暂无评论 百科

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5月19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印发《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3条,由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自实施日期始,有效期为2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
  • 印发机关: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5年5月19日
  • 施行时间:2015年6月19日

通知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是在广泛徵求市绿委主要成员单位、区市(县)绿委办及我市部分公园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因此各单位要将《办法》作为持续推进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激发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引领民众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参与绿色家园、美丽成都建设工作来抓。当前一是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选择时机多形式、多途径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社会知晓度,引导更多的市民民众和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二是依据《办法》对现有开展的相应工作进行统一规範,力求做到上下一致,标準一致。三是及时对《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解掌握,做好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绿办。
附属档案: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实施办法

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持续推进本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激发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引领民众参与绿色家园、美丽成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条和《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範围和含义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地及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等公共绿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
本实施办法所称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式,出资(或捐献苗木)并委託相关单位对本市已有或待建的公共绿地、树木进行建设、栽植、保护管理、日常养护或对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进行养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及内容
(一)按照第二条所列适用範围内的各类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上述公共绿地中单(多)株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
(三)屋顶、墙体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四)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参加、点位自选、出资数额自定的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摊派。认建认养者如果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出资数额。
(二)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公益林和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性质、功能和权属关係不因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实施而发生改变。
(三)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的具体内容、实施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认建认养者及认建认养形式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合法的社会组织。
认建认养者以集体、家庭和个人名义,以联合出资、单独出资等方式,参与认建认养活动。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是认建认养活动的牵头组织机构,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具体负责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委办负责协调跨区(市)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区(市)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区(市)县绿委办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依据当地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建设、养护实际费用确定认建认养费用并公布,指导监管各街道办(镇、乡)、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对辖区内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颁发认建认养荣誉证书。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且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认建认养活动;建设、交通、铁路、水务、农业等绿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绿委办开展认建认养活动。需纳入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分别于上年度12月底前报送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费用由区(市)县绿委办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认建认养资金的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範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成效主动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谘询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认建认养者的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蹤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有要求未按协定约定及技术规範进行建设或养护而导致成活率低或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毁坏严重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的权利;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享有相应时限的名誉展示权。
认建认养者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準规範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认建认养对象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竖立商业标识、标牌等或在认建认养对象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认建认养费用可以折算入其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向认建认养者提供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认建认养者应按期提供认建认养经费。如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认建认养协定的,提前15天向认建认养接受部门和单位提出,可终止协定。逾期未续签协定、未按期提供认建认养费的接受部门和单位可保留30天,30天后协定自动失效。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式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元月底前作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画,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和认建认养申请报名方式、费用等,由市和各区(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
有意愿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谘询和报名,向意向部门、单位或区(市)县绿委办提出认建认养申请登记。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採用以下两种办法: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100元以内、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内,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由区(市)县绿委办统一製作的认建认养荣誉证书(附属档案1)。
(二)认建认养个人出资100元以上(含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事宜(项目、树木及时限),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定(附属档案2)。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属档案1)。
第九条 认建认养资金管理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单位应当对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制定认建认养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对认建认养费用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市绿委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
(一)认建认养资金使用範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二)经费使用标準依据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确定,具体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如果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定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识牌的费用,不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5%。遇有需要调整变更原定协定中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时,应当书面徵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同时保证认建认养者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三)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和项目,将其投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地绿地树木的认建认养。
第十一条 名誉展示权
名誉展示权主要包括设立标示牌,根据认建认养绿地和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规模及出资数额来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设定并保持标示牌6个月:
认养胸径15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100元以上,或单位达到1000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定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超过项目预算的50%。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20株以上,且认养费个人达到2000元以上,或单位达到2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一株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定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但一般不超过5年。所立标示牌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2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1万元以上或单位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仅限于注明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不得利用标示牌设定户外广告。标示牌的製作及费用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承担。标示牌的设计风格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和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整体风格协商进行製作;标示牌规格其长宽不超过1米;认建认养者对製作标示牌形态有特殊要求的,其标示牌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準规範。
认养期限一般为0.5-3年,到期后可续约。同一处享有冠名权的绿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採用竞投的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认建认养人或续约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占用、临时挖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审批手续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区(市)县绿化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绿化委员会。
(二)认建认养荣誉证书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式样,各区(市)县绿委办自行印製。
(三)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自实施日期始,有效期为2年。

附属档案

附属档案1

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
感谢您关注和支持成都生态保护和国土绿化事业,感谢您参与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
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
认建认养金额: 元(大写:  )
认建认养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签章)
年 月 日

附属档案2

认建认养协定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扎实落实成都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相关规定,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绿化改善和提升,提高市民工作、生活品质,推进全市国土绿化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本着自愿、诚信、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据《成都市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实施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协定:
一、方式
1.认建( )
2.认养( )
二、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可多选):
绿地名称  ,範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认建认养金额  元。
树木名称:  ,株数  ,认建认养金额  元。
古树名木名称: ,株数  ,认养金额:  元。
其他绿化项目: ,认养金额:  元。
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1.双方签定认建认养协定后,甲方按所约定的认建认养方式委託乙方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2.甲方须在本协定签订后15日内将认建认养资金交付乙方。若甲方未及时支付认建认养资金,乙方可决定本次认建认养活动终止并通知甲方。
3.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製作并树立标示牌。
4.乙方按甲方委託认建认养的要求完成委託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
五、双方违约责任
1.
2.
甲乙双方签署协定后,认建认养生效。
六、其它有关说明:
1.乙方认建认养期满后,如不续签协定,甲方将摘除标示牌,取消绿地(树木)挂牌、冠名;如想继续认养可续签(同等条件下享有对原认建设认养绿地树木的优先签约权)。
2.本协定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本协定的基础上另作补充协定。
3.本协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绿委办备案一份。
4.本协定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当地绿委办电话):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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