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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1-04-29 16:34:30 暂无评论 百科

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规範财政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适用于全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监督,决算及预算调整的初步审查和监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适用于:全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初步审查
  • 地点:呼和浩特市
  • 目的: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

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规範财政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监督,决算及预算调整的初步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市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委员会履行以上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全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草案的内容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会议10日前,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家、自治区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有关档案;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
(四)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民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在预算中的安排情况;
(五)非税收入的安排情况;
(六)为实现预算拟採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预算收支总表;
(三)完成预算任务所採取的措施;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覆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本级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覆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覆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拨款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情况;
(三)市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四)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五)非税收入的徵收、使用情况;
(六)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本级各部门批覆预算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七)上年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实现预算採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委员会应当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账目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其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预算调整:
(一)因国家、自治区或者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的;
(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支出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整的。
第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及说明,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先执行后报告。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真实、準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对于变化较大的和超预算支出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和对社会的公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当年决算草案报告中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编制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转移支付和政府採购执行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决算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覆市本级各部门决算,并及时向财经委员会报告批覆情况。
市人民政府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本级决算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式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将财政性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覆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託,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巨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市经济飞速发展,财政收支逐年增加,财政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採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改革逐步推进。各级政府理财观念、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财政监督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科学规範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预算的收支管理、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防止预算执行的随意性,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财政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本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画。为了搞好起草工作,从去年开始,财经委利用外地学习、考察、参加会议等机会,与当地财经委的同志们座谈研究有关制定条例的先进经验和具体做法。在深入学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并借鉴北京、瀋阳、武汉、合肥等城市的立法经验,于今年7月份草拟出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9月份,财经委、法工委和市财政局有关负责同志,专门赴广州、深圳、大连、瀋阳市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考察学习。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徵求意见等形式,徵求了市人大、政府领导,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及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徵求了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2005年10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印发自治区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属有关单位以及常委会法律谘询顾问,并全文登载《呼和浩特日报》和“呼和浩特人大”网,广泛徵求意见。随后,法制委会同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又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财经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讨论和协调。在此基础上,12月16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05年12月23日,经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範围
   考虑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旗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的机构设定和职权範围上有所不同,审查监督的深入程度也因各自条件不同而存在差别,因此,参照外地的立法经验,本条例仅适用于全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我市旗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不在本条例调整的範围。但是,旗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
   根据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因此,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地位和职权。
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由于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较短,大部分工作需要在会前由财经委具体準备和落实,而预算执行中的日常监督工作也需要财经委去实施。因此,条例在规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同时,也对财经委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市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三)关于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
   对预算超收收入的监督是当前加强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自治区党委(2005)22号档案也有具体要求。近年来,预算超收收入在预算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如果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不力,往往造成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为了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条例规定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要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要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当年决算草案报告中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四)关于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目前,非税收入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不规範的问题,国家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十分重视。国务院财政部2004年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自治区财政厅于2004年7月份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手册》,我市财政局于2005年8月份也印发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宣传手册》,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条例》将非税收入的预算安排、执行和使用也纳入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範围。
(五)关于审计部门的职能
   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充分运用审计的力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所规範的内容,设定了六种违法行为,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纠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将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种,即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所设定的法律责任,基本上涵盖了预算运行的全过程,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有力地强化了预算监督的力度。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6年3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呼和浩特市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该条例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同意本次会议批准。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合法性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意见是,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有几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也作了规定,是不妥当的,应予理顺。财经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会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同志对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条例第二条“本级预算”后增加“的初步审查、监督,”同时在“审查批准”前面加“初步”二字,删去“审查”后“批准”二字。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常委会不宜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事项,因此,删去该条例的“第三条、第七条”的内容。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以后各条顺延。
三、将条例原第五条中“承担”后“审查”删去。
四、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修改为“预算的初步审查”。
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原第十七条中第一句话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修改同《审计法》表述一致。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原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删去“强调确保”。
七、在条例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市本级”后增加“各部门”,这样修改是根据《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中的“逐步”二字。
八、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转移支付和政府採购执行情况”。
九、将条例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删去负责人前面的“主要”二字。这样,与条例原第八条的规定相一致。
十、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原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内容。
十一、删去条例原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突出”二字,这样修改便于操作。
十二、该条例修改后,为六章三十条。
十三、还对该条例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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