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发布机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全文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1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活动。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範围:东起兰渡,西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平方公里,按此範围标界立碑。
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
风景区具体範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範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黄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管委会和休宁县、黟县人民政府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风景区内的宫观道院、园林、月华街村落、道观遗址、摩崖石刻、碑刻、古道、古亭等文物古蹟、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古树名木、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蹟等自然景物和道场、道乐等非物质形态,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
第七条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内的河溪、瀑布等,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第八条风景区内因景点开发、工程建设、林木抚育更新或教学、科研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或採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进入核心景区。
第九条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士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
第十条管委会应当组织核心景区内居民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规範和引导居民依法从事民宿、旅游商品及道教文化延伸产品的经营,帮助核心景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和异味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四)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拓印碑刻、石刻;
(二)影视摄製;
(三)举办大型民众性活动。
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核心景区内设定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範。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安全。
游客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露营、探险、攀岩等活动。
第十六条除风景区内部换乘车辆以及消防、应急、执法车辆外,未经管委会批准,其他车辆禁止驶入月华街景区。
月华街居民自备车辆进出核心景区由管委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防火期内未经管委会批准,核心景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风景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核心景区室外吸菸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开山、开矿、採石、淘沙和取土、烧制砖瓦、建坟立碑;
(二)猎捕野生动物;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在非指定的时间、地点野炊或烧烤;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室外燃烛烧香;
(七)乱扔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物;
(八)占道经营,强行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九)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九条月华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观瞻的其他物品;
(三)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随意放养家犬。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拆除相关标识标牌、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违反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内烧制砖瓦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占道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因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区资源、环境破坏的,由黄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8月31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这部法规的相关问题向大家逐一说明:
一、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概况
齐云山风景区总面积63.97平方公里,範围涉及休宁县齐云山镇、渭桥乡以及黟县渔亭镇,计12个行政村,1.0624万人口;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规划为月华街、楼上楼、云岩湖、横江、南山五大景区,其中山上月华街常住28户居民130人。
1994年以来,齐云山风景区先后荣获国家级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4A级景区、全国文明景区称号。齐云山摩崖石刻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齐云山道乐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齐云山正全面争创国家5A级景区。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齐云山风景区在宣传、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景区在加快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随之日益突出,亟须通过景区立法来加以解决。
1、保护与利用矛盾的问题。随着齐云山旅游不断发展和游客不断增多,旅游环境压力在增大,保护资源的原真性与开发旅游的现实需求矛盾日益突出,急需要通过景区立法来明确和规範建设管理。
2、体制管理缺位的问题。齐云山风景区跨区设定,涉及休宁县、黟县13个行政村,风景区行政管理涉及宗教、文物、林业、国土、规划等多个部门,急需进一步明确景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责,加强景区行政综合执法与管理。
3、保护管理手段缺乏的问题。国家出台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因此,需要有一部属于景区自己的法规来规範有关各方行为。
4、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问题。齐云山风景区目前开发使用面积不到1/5,景区发展和实施景区的扩容是下步重点工作之一,重开发轻保护的矛盾将日益凸显,景区规划建设的实施需要依法依规加以规範管理。
三、齐云山风景区立法背景
制定出台《条例》不仅有它的现实需要,也符合社会大背景,主要表现在:
一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风景区规範建设管理。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设区的市开展风景名胜区立法工作,推动天柱山、齐云山、巢湖等面积较大、构成複杂的风景名胜区加快制定管理条例。”
二是国家级风景区立法工作已经非常成熟。全国各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都在加强立法工作,有相当成熟的立法经验。我省黄山和九华山分别在1989年和2002年出台相应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武当山、龙虎山、丹霞山、武夷山等也都相继出台管理条例,为制定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三是符合全社会和民众的呼声。近年来,齐云山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视察安徽时还点讚齐云山,国家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也是非常关注齐云山。从国家到地方,从专家学者到黎民百姓,从各级人大政协建议与提案到普通百姓的来信留言,从央视媒体、各级报刊、网路到我们身边微信、朋友圈,齐云山的一兴一衰、一举一动、一草一木都受到极大关注,齐云山条例的出台将为今后齐云山更好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四、条例制定过程
2016年,黄山市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期间,休宁县代表团提出制定齐云山保护管理条例议案。在《条例》立法程式正式启动前,休宁县县委、人大、政府,齐云山管委会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主动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对接,提前成立起草小组,提交了条例文本初稿。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画。4月,市人大法工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形成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条例草案经两次大範围徵求意见,四次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讨论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初稿,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徵求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随后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表决稿)》。2017年8月31日,《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9月29日,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获得批准。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对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做出了规定。
1、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齐云山条例》的依据、风景区範围,并规定了保护和管理的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五条明确了管委会和休宁县、黟县人民政府应当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3、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风景区资源保护对象,分别对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保护、林木资源、重要景观资源、水资源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就景区开发利用、松材线虫防控、环境保护等进行规範。
4、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建设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景区安全管理、交通管理、景区防火、旅游管理等作出规定。同时对月华街管理、旅游经营与服务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对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进行了规定的,并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景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标誌着齐云山风景区进入有法可依、依法保护和管理的新阶段。《条例》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希望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学习宣传,确保《条例》深入普及;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条例》实施到位;严格执法监督,确保《条例》发挥作用。同时,也希望人民民众积极参与到齐云山风景区保护的行列里,身体力行地做好齐云山风景区保护的每一件小事。我们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的契机,切实加强齐云山保护意识,理顺保护与开发的关係,努力走出一条既严格保护又合理开发和谐共生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