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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繫市人大代表办法

2021-01-04 21:48:22 暂无评论 百科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繫市人大代表办法

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繫市人大代表办法
  • 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14.10.31
  • 实施时间:2014.10.31
(2014年10月31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繫,保障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联繫代表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题、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徵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常委会联繫代表,要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通报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及相关工作计画,了解代表履行职责情况,指导代表开展活动、依法履职。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採取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接待代表来信来访以及电话和网路沟通等方式,保持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繫。
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按照分工联繫代表小组和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重点联繫原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为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联繫其他代表,每位组成人员分别联繫市人大代表6-8名。
第五条 代表要求会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驻会委员,主任会议成员和驻会委员应当予以接待,常委会办公厅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会同有关办事机构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根据审议议题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要通过包头人大网站提前公布会议议题,代表可提出列席申请,常委会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应围绕相关议题提前搞好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整理审议意见、修改决议决定时,应当参考列席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有关会议和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立法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第八条 常委会利用包头人大网和人大代表信息管理系统等,为代表提供信息和资料,开展问卷调查,徵求代表的建议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答覆:
1、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按照《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规定,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答覆代表。
2、对代表反映的信访方面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按照《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答覆代表。
3、对代表提出的有关工作性的建议意见,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整理后,以“人大代表之声”刊发,转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委会,并向代表反馈。
4、对代表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妥善处理。
第十条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联繫代表的日常工作,定期汇总联繫代表情况,综合收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常委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联繫代表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託,联繫驻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对代表反映的属于本辖区内的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并答覆代表。
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繫代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向常委会书面报告联繫代表的情况,并由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关于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繫市人大代表的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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