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快是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决定》,对从重从快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所谓从重,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内从重;所谓从快,是指在法定办案程式和时限以内从快。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是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在劳改、劳教场所内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在改造期间犯罪的下列劳改犯和劳教人员:(1)组织、煽动逃跑、闹监和暴乱的首犯、主犯;(2)犯罪团伙的首犯、主犯,牢头狱霸,以及劳教人员中为非作歹称王称霸的分子;(3)杀害或伤害干部、民警和其他人员的,或者抢夺干部、民警枪枝武器的;(4)坚持反动立场,攻击、诬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5)多次逃跑、暴力逃跑或者逃跑后重新犯罪的;(6)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7)破坏警戒设施或聚众冲击改造机关的;(8)抗拒改造的惯犯、累犯以及进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的。在依法从重从快的前提下,对投案自首、真诚坦白、检举立功等,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仍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