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发布日期是2001-05-25,生效日期是2001-05-25。
条例全文
【发布单位】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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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1年2月24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範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应有的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
第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法制宣传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报告,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三)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同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三)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同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第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及要求: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地掌握与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从业水平;
(四)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地掌握与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从业水平;
(四)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画,採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利用学法日集中学习、宣讲、辅导;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和报刊的法制栏目;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表演等活动;
(四)其他有效形式。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利用学法日集中学习、宣讲、辅导;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和报刊的法制栏目;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表演等活动;
(四)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画;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评比和奖惩;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八)组织、指导、编写法制宣传教材;
(九)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画;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评比和奖惩;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八)组织、指导、编写法制宣传教材;
(九)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执法活动,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画,组织、推动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定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定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经济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事劳动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和待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发挥大众传播媒体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採取有效形式,向村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
第二十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执法实绩考核。
录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核或考试成绩作为录用、任命、聘用、年度考核、定级、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执法实绩考核。
录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核或考试成绩作为录用、任命、聘用、年度考核、定级、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实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法律培训教育合格证书由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製作。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法律培训教育合格证书由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製作。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部门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授予机关撤销其相应荣誉。
第三十一条未经同意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补考。
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二条妨碍、干扰正常法制宣传教育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2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目标写入《宪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性任务就是让人民民众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首先要在全社会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我县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五”和“二五”普法均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县,“三五”普法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省、地好评。通过十五年的普法工作,全县广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基本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领导管理方式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逐步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方式转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範化。”十五年的普法实践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规範化、制度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从规範的角度予以肯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需要进一步确定,社会各界各自承担的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形式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创新,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需要确认。所有这些都需要从规範化予以保障。为了规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保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本自治县实际需要,制定我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起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二是根据国家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参考了中宣部、人事部、法务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并参考了云南省、陕西省、安徽省、宁夏自治区等十多个省、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自治县十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2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目标写入《宪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性任务就是让人民民众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首先要在全社会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我县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五”和“二五”普法均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县,“三五”普法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省、地好评。通过十五年的普法工作,全县广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基本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领导管理方式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逐步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方式转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範化。”十五年的普法实践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规範化、制度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从规範的角度予以肯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需要进一步确定,社会各界各自承担的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形式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创新,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需要确认。所有这些都需要从规範化予以保障。为了规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保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本自治县实际需要,制定我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起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二是根据国家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参考了中宣部、人事部、法务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并参考了云南省、陕西省、安徽省、宁夏自治区等十多个省、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自治县十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0年3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依法治县办公室根据我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该《条例》的立法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广泛徵求各方面意见,于2000年4月召开第15次会议,决定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画,由起草小组正式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起草小组成员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印发社会各界和提交县政协、县直有关单位、17个乡(镇)徵求意见,并由各乡(镇)召集农民、居民代表座谈徵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修改,并决定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呈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l 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修改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徵求意见;2001年2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论证、审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提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32条,未分章节。
(一)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界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明确界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传授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範围,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不受行政隶属关係和户籍的限制,均应遵守本《条例》。由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第四条明确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即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应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强调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重点对象和主要形式作了具体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还根据我县的实际,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2000年3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依法治县办公室根据我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该《条例》的立法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广泛徵求各方面意见,于2000年4月召开第15次会议,决定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画,由起草小组正式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起草小组成员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印发社会各界和提交县政协、县直有关单位、17个乡(镇)徵求意见,并由各乡(镇)召集农民、居民代表座谈徵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修改,并决定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呈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l 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修改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徵求意见;2001年2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论证、审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提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32条,未分章节。
(一)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界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明确界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传授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範围,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不受行政隶属关係和户籍的限制,均应遵守本《条例》。由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第四条明确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即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应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强调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重点对象和主要形式作了具体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还根据我县的实际,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社会责任。《条例》根据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管理职能,将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规定了9项职责;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除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了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和合格证书制度,并对考试、考核成绩的作用作了规定。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惩罚方面,主要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未达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不参加考试等情形规定了处罚措施,对阻碍、干扰法制宣传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为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除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了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和合格证书制度,并对考试、考核成绩的作用作了规定。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惩罚方面,主要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未达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不参加考试等情形规定了处罚措施,对阻碍、干扰法制宣传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五条中的“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之前加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将第十条第二项改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3、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教学”改为“教育”,第四项改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4、删去第十六条中“当年工作计画”的“当年”二字。
5、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专业”二字。
6、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聘用企业事业管理人员”。
7、将第三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改为“有关部门”。
8、增加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1、有委员建议,应在第十九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加上“工商联合会、商会”。考虑到第二十三条中的“组织”也包含了工商联合会和商会。因此,未作改动。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五条中的“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之前加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将第十条第二项改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3、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教学”改为“教育”,第四项改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4、删去第十六条中“当年工作计画”的“当年”二字。
5、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专业”二字。
6、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聘用企业事业管理人员”。
7、将第三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改为“有关部门”。
8、增加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1、有委员建议,应在第十九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加上“工商联合会、商会”。考虑到第二十三条中的“组织”也包含了工商联合会和商会。因此,未作改动。
2、有委员提出,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补考”、“不评为优秀等次”等处理,是否妥当。国家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中有这样的内容,而且各级人大对此都作了相关的决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在本条例中规定作适当处理,也是必要的。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01年2 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2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并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规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法律保障,结合该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01年2 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2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并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规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法律保障,结合该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规範。同时,会议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委员会就这些修改意见徵得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对文本进行了技术性处理。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