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华侨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
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2015年4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华侨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身份依照国家规定确认。
第四条 华侨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华侨及其投资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侨务部门是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涉侨规定时,应当广泛听取华侨人士的意见。
第七条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投资创业、税收、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其有效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可。
第八条 华侨要求在本市定居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市侨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 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原籍本市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在本市的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加选举。
第十条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其就业登记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办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退休后出国定居且保留医疗保险关係或者离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本市就医的,按照规定继续享受退休或者离休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华侨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享受与本市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园、入学手续。华侨子女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的,参照本市外地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入学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侨学生或者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华侨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遗产、遗赠和赠与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华侨购买房产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华侨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离开本市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转移或者提取手续。
华侨依法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相关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华侨对合法的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华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法给予补偿。徵收华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準给予补偿。
徵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公告,书面通知所有权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定。书面通知无法有效送达或者送达后无法达成协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华侨祖墓的,徵收部门应当告知华侨或者其在国内的眷属,并给予合理补偿或者迁置。
第十六条 鼓励华侨来本市进行投资创业以及谘询、讲学、科研等活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政策谘询、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
华侨投资企业在政府採购领域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有权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投标。
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华侨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华侨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华侨投资企业中华侨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八条 鼓励华侨及其投资企业在本市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着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维护智慧财产权申请人、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对来本市工作的华侨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创业、工作和生活便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南京人才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待遇。
华侨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华侨自愿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侨务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捐赠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鼓励或者奖励。
华侨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使用、管理捐赠财产。受赠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应当徵得捐赠人同意。
华侨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受赠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尊重和採纳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华侨在本市投资经营所得合法利润用于公益捐赠的,其捐赠部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物资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徵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告知办理的时限、程式等,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提起行政複议和诉讼的,行政複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社会保险、财产登记、投资创业等事务中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侨务部门应当督促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华侨是我国独特的重要资源。华侨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繁荣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随着国家发展壮大和侨务引资引智工作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华侨将工作生活的重心放回国内,南京市入选中央“千人计画”专家中的90%、省“双创计画”人才中的80%、市“321计画”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中的50%都具有“侨”的身份。他们在身份认定、社会保险、子女求学等方面的遇到的实际问题日益突出,其正当公民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是侨务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华侨在南京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南京开放型经济、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对于吸引更多的华侨高科技人才集聚南京创业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採用简单结构,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首先,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範围、华侨身份认定以及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其次,规定了华侨护照作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成年子女参加医保和接受教育、购买房屋和产权登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创业鼓励、人才激励、保护华侨捐赠等方面享有的权利;最后,对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规定了投诉、申请複议或者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华侨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在此基础上,《条例》参照《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护照的身份证明範围延伸到投资创业、税收、住宿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务。
(二)关于华侨未成年子女参加医保和接受教育。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华侨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参照《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华侨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关于华侨子女入学的问题,明确华侨子女可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接受中国小教育。《条例》参照《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华侨子女监护人户籍不在本市的,参照本市有关外地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有关规定执行,解决了原户籍不在南京、目前在南京工作的华侨随行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三)关于华侨投资企业待遇。
《条例》参照南京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等档案,规定华侨投资企业在政府採购领域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有权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投标。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华侨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四)关于华侨专业职称资格评定。
《条例》规定“华侨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华侨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参加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时予以认可。
(五)关于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华侨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複议或者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纠正或者提请本级政府责令其纠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人代联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经信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侨办等部门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4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随着国家发展壮大和侨务工作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华侨将工作生活的重心放回国内,他们在身份认定、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明确规定,遇到的实际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吸收借鉴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性档案精神,结合南京实际,为在宁华侨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华侨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保障了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有助于解决在宁华侨工作生活、投资创业的后顾之忧,从而为南京市引智引资工作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宣传会
《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9日,《条例》宣传会召开。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市侨办、市法制办领导,市“五侨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侨办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监督员,在宁侨资企业、涉侨高层次人才代表等参加会议。
会上,市侨办谈德荣副主任就《条例》的起草过程、立法依据、适用範围、主要内容和亮点等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市公安局和教育局作为市“贯彻侨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先后做发言表态。
市侨办朱晓煜主任阐释了《条例》的立法意义、特点,强调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是侨务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最佳化南京市引智引资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她提出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解读,依託市“贯彻侨法联席会议”协调执法,将《条例》落到实处。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夏公喜在会上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南京市之所以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将华侨权益纳入本市立法,主要是基于华侨已成为促进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推动“创新驱动”的生力军,是为最佳化华侨创业创新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要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性,坚持可操作性,24个条文指向明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是要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践行《条例》。各相关部门要学深学透,指导基层;要加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要认真实施《条例》,依法行政,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2015年4月28日,《条例》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5月29日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6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颁布,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以“华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填补目前国内对华侨综合性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促进侨务依法行政。
相关报导
《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条例》宣传会上获悉,作为国内首部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保障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国民待遇为原则,体现保护的平等性,重点对华侨在宁的经济、社保、教育、卫生、财产、投资创业等基本权益做出规定。
在身份证明方面,华侨在南京凭护照证明身份的範围进一步扩大,《条例》规定华侨在我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投资创业、税收等事务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其有效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可。在社会保险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其就业登记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办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在华侨子女入学政策上,《条例》将华侨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从义务教育阶段扩展至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条例》规定,华侨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享受与本市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园、入学手续。华侨子女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的,参照本市外地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入学规定执行。华侨学生或者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南京现有侨资企业2000多家,入选中央“千人计画”专家中的90%、省“双创计画”人才中的80%、市“321计画”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中的50%都具有涉侨身份。市侨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出台可以吸引更多华侨高层次人才集聚南京创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