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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20-10-14 03:22:09 暂无评论 百科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经2015年8月20日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34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2015年8月20日
  • 批准时间:2015年11月19日
  • 施行时间:2015年12月1日

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决议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5年8月20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淮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治宣传教育,是指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画,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工作。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基数,按照人均经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标準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画,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计画,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责任主体。
有关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重点普法目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製度。每年10月份,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每年12月份,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对拟提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提请任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画和学期测试内容,保证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法治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煤炭、电力、化工、金融、通信等企业应当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观念。
第十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立法机关和执法主体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组织集中宣传。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法治宣传功能。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加强行政执法案例的整理编辑,定期向社会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规範、指导、评价、引领功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法官以案释法制度,通过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审查逮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的行使,加强对发案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题宣传节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成立法治宣传志愿者协会,支持法治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法律服务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网路、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治新闻报导和宣传,播(刊)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社会责任。
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宣传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泛开展直观、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
风景区、公园、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法治宣传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在校外活动中心、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或者站点,健全运转机制,经常性开展针对青少年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单位电子显示屏、公交移动视频、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介应当展播法治内容,展示区域、行业法治文化成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宣传《淮南子》等法治文化思想,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和其他人民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现代法治精神,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法治文化传播体系,运用网际网路、手机报等新媒体发布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机制,鼓励採用项目化等市场运作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委託第三方对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画实施情况的考核。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实施情况和规划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0日经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安徽省委及淮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範化,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新要求、新任务。特别是近年来,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要求,结合淮南的历史文化,推出了具有创新性和鲜明地方特色的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如挖掘《淮南子》中的法治文化思想,设计製作了《淮南子与法》普法邮资明信片,并将设计理念融入各类法治宣传教育图片;立足淮南是豆腐发源地这一地域特色,创作了“豆娃说法”系列动漫片,并将“豆娃”形象运用于各种法治宣传教育形式中;创作了我省首个法治宣传志愿者卡通形象“普法小信使”,这些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因此,也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我市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範,同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以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进法治淮南建设。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作为我市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司法局在2013年就开始了立法调研,深入总结多年来淮南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外地的同类立法,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又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补充、修改,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在媒体刊登《条例》草案初稿等形式,广泛徵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过反覆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今年年初,我们又委託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6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淮南人大网公布《条例》草案,再次徵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会同市司法局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徵集到的意见建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徵求意见。8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普法责任制
普法责任制事关法治宣传教育成效和法治淮南建设进程,也是立法规範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从五个方面强化了普法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进一步强调“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保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二是根据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完善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发布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实施主体的责任(《条例》第九条);三是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并对活动次数等方面作出刚性规定;四是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以增强该项工作的刚性(《条例》第二十八条);五是明确了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核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範守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也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核进行了规範:一是规定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并根据我市出台的《全市领导干部宪法法律知识年度测试办法》等有关规定,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製度(《条例》第十条);二是建立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以发挥其示範、引领作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是规定将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考察内容(《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四是确立了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关于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为了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对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首先是打造文化宣传阵地,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通过建立法治文化广场、在公共场所建设法治宣传设施,开展直观、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其次是构建体验教育基地,规定在校外活动中心、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或者站点,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是拓展舆论传媒阵地,规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介展播法治内容,展示法治成果(《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条例》的地方特色
为了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条例》对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的创新做法和工作经验进行了提炼,作出了一些能够体现淮南特色的规定。一是考虑到我市大型工矿企业较多和金融、通信等领域易发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现实需要,《条例》对煤炭、电力、化工、金融、通信等大型企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作了规定(《条例》第十三条);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製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测试的具体时间(《条例》第十条);三是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实施一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以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有效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四是规定要研究、宣传《淮南子》等法治文化思想,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条例》第二十五条);五是明确了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以客观公正地评估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查意见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0日由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全面研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基本採纳。《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11月9日上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汇报,决定将《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审查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6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淮南建设,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并于1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牴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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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邀请第三方对法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突出“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全国设区的市中首件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普法责任制是立法规範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进一步强调“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经费保障;明确机关、企业、学校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明确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模範守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核进行规範,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製度,将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考察内容,确立了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为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规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打造文化宣传阵地,构建体验教育基地,拓展舆论传媒阵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突出地方特色是《条例》一大亮点。考虑到我市大型工矿企业较多和金融、通信等领域易发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现实需要,《条例》对煤炭、电力、化工、金融、通信等大型企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作了规定。同时,《条例》提出研究、宣传《淮南子》等法治文化思想,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明确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以客观公正地评估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法规实施一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以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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