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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02-17 23:12:31 暂无评论 百科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2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文名: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Jin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 行政级别:正处级 
  • 隶属机构:锦州市人民政府
  • 机构属性: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锦州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锦州市委规定的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属企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办法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最佳化和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準,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贯彻执行市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七)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準等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内部协调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督办、保密、信息、外事、财务、档案、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字工作;拟订规範机关工作运转的制度;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监督稽查科。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办法草案,承担规範性档案、政策性文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进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落实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拟订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健全内部监督体系,督办、核查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所监管企业对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综合归口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改革改组科(对外经济合作科、市国有企业兼併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画,指导所监管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协调服务驻锦央企、省企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併、整合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拟定或参与拟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章程,负责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
(四)财务审计与收益管理科。负责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加强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和资产负债约束,督促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大额对外捐赠。参与拟订市属国有资本预决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营科。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产权和资产划转等监管工作,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担保及发债方案,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监管。拟订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六)考核分配科。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七)企业领导人管理科。拟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政策,按许可权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队伍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工作,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八)机关党组织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动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党委工作部与机关党组织办公室合署办公。
(九)维护稳定工作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留守企业管理科)
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办理、接待职工民众来信来访,办理民心网投诉,受理国家和省、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内保、反恐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準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留守企业管理及留企教师、託管人员工资发放等工作。

其他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锦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锦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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