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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登记备案工作制度

2021-05-21 11:56:27 暂无评论 百科

江川县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登记备案工作制度

江川县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登记备案工作制度由江川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导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江川县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登记备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正文

一、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要求
(一)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
1、规範性档案的起草。由政府组织起草或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规範性档案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
2、听取意见。规範性档案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起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谘询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3、协商一致。规範性档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关要在上报规範性档案草案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4、规範性档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的报送。规範性档案形成送审稿要由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範性档案要由各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规範性档案送审稿的说明要包括制定规範性档案的必要性、制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报送规範性档案送审稿和说明,还要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对规範性档案送审稿的审查。规範性档案的送审稿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形成规範性档案草案和说明。经审查和修改,对成熟的规範性档案,要形成规範性档案草案和说明,一併提请政府会议作出决定。
7、规範性档案的决定。规範性档案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主要负责人签批。
8、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经会议讨论修改和完善后,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上报登记。
9、规範性档案的报送登记。下级政府要在规範性档案上报登记公告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报送规範性档案登记要提交登记报告、制定规範性档案说明和规範性档案文本各一份。
10、规範性档案的公告。收到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回执后,下级政府要将规範性档案及时予以公告。
11、规範性档案的实施。规範性档案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规範性档案除外。
12、规範性档案的备案。规範性档案经登记后,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送规範性档案备案要提交备案报告、规範性档案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各乡镇、县属部门定期上报本部门所发档案目录製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规範性档案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维护广大人民民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加强我县县属各部门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督。
(二)定期上报所发档案目录
县属各部门务必于每季度向县法制办公室上报本季度所制定下发的档案名称称目录,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江川县各乡镇、县属部门下发档案目录表》附后)。
(三)县法制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各部门所发档案进行抽查,加强规範性档案的制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平常监督检查。
三、规範性档案效果评估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规範性档案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结合本部门本地方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体现。每一件规範性档案制定施行后,对该规範性档案进行评估,也是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实践检验。
(二)具体做法和要求
制定和执行规範性档案的部门应当在该规範性档案施行满一年时,将本规範性档案执行的情况及管理效果以书面的形式向县贯彻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办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上报。
领导小组将根据上报情况对规範性档案的执行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範性档案、本级机关新制定的规範性档案修改、替代等情况,对所评估的规範性档案提出修改、废止或继续施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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