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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

2021-03-16 20:32:58 暂无评论 百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是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制定的方案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暂行办法
  • 类型:方案办法
  • 地区:江西省
  • 制定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档案全文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规範性档案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範性档案,是指我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定、办法等行政性档案。
第三条 制定规範性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範性档案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準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複杂的外,规範性档案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 我委职权範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範性档案的,由有关处(室、办)负责起草。
起草规範性档案,起草处(室、办)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採取书面徵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规範性档案起草完毕后,起草处(室、办)应当及时将规範性档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修改。
规範性档案送审稿的说明包括制定规範性档案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会议记录、调研报告以及起草规範性档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範性档案等。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处(室、办)进行协商后,对规範性档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範性档案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範性档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处(室、办)的协调情况等。
规範性档案草案和说明由委政策法规处提请委办公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经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规範性档案起草处(室、办)根据委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範性档案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委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九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範性档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规範性档案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发布后,起草处(室、办)应自规範性档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送交一份规範性档案和起草说明到委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属价格工作方面的,同时送交一份到价格调控处。

实施日期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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