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範性档案,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档案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範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範性档案。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範性档案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式和许可权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範性档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範性档案的规範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範性档案相对应的是非规範性档案,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许可权範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範的档案。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範性档案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档案,不是法的渊源。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规範性档案
- 外文名:Normative documents
- 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 理解:广义和狭义
- 範围: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
理解
通常对于规範性档案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範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档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档案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範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档案。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档案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範性档案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範围内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範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覆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範档案的总称。
範围
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
内容
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
正文内容实际可概括为:假定、处理、奖励和惩罚。
正文内容实际可概括为:假定、处理、奖励和惩罚。
行政需求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範性档案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範性档案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係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範性档案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複议时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档案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範性档案的许可权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範性档案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範性档案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範性档案”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範性档案”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幺是“规範性档案”。通俗理解:规範性档案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範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準立法行为。
制定机关
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範性档案(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範性档案,人大是无权制定规範性档案,但有权审查)。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範性档案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範性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範性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