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规範性档案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範性档案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商洛市人大常委会规範性档案备案审查办法
- 通过时间:2015年10月29日
办法全文
(2015年10月29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範性档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宙备骗、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档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规定、办法、通告;
(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
第三条 规记嫌精范性档案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範性档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範性档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範性档案制定机关每年3月1日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範性档案的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範性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範性档案文本;
(三)制定规範性档案的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目录;
(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10份,并附规範性档案奔誉谜拳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範性档案的接收、登记、存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的规範性档案登记后,同时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及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收到报送的规範性档案后,应首先对所报送的规範性档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做以下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报送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棵道章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知报送机关在10日内重新报送,并及时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中止审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规範性档案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範性档案的制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式;
(二)规範性档案是否超越法定许可权,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规範性档案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相牴触;
(四)规範性档案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违背;
(五)规範性档案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冲突;
(六)其他有不适当情形应予以纠正的。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规範性档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审查,也可以要求报送机关和相关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规範性档案的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规範性档案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其书面审查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反馈报送单位,并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规範性档案审查中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送的规範性档案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相关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修改或者撤销前款所指的规範性档案,并将修改或者撤销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或者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
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在30日内对报送审查的规範性档案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未在指定期限内修改或者撤销,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理由的,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议案或者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只循夜抹二条 市人大虹己常委会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範性档案,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範性档案部分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範性档案或者部分内容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县、区人民代表龙誉欢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範围的规範性档案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範性档案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範性档案名称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接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理由不成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理由成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请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镇办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