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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2021-05-14 01:41:23 暂无评论 百科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因特殊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在计画外提请制定市政府规範性档案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0]84号
  • 发布时间: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施行时间: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10]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具体内容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规定》,规範市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工作,保障市政府规範性档案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规範性档案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许可权和规定程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档案的总称。
三、市政府是市政府规範性档案的制定主体。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请求制定市政府规範性档案,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规章、规範性档案制定计画通知后,申报下一年度制定计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市政府规範性档案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档案起草说明,规範性档案草案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製定依据的,必须一併报送。
六、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草拟的市政府规範性档案草案送审稿后,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照《江苏省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规定》对档案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初步审核,发现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範性档案草案送审稿审核完毕以后,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九、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市政府规範性档案统一编排文号,其编号为“锡政规发[20××]××号”。
市长签发之日即为规範性档案发布之日。规範性档案一般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市政府办公室在市长签发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市政府规範性档案正式文本传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市政府规範性档案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十一、市政府规範性档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市政府入口网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规範性档案应当在《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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