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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决定

2020-08-20 16:31:33 暂无评论 百科

关于禁毒决定

关于禁毒的决定是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施行。共16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製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本决定中新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罪及其刑事责任,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本决定还规定了如下的案刑情节:(1)利用、教竣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製造毒品的,从重处罚。(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动刬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4) 因走私、贩卖、运输、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又犯本决定之罪的,从重处罚。(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决定还规定了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毒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非法种植婴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2)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罚款。(3)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予以豳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本决定还规定,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此外,本决定还规定了本决定的空间效力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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