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啦资源网 http://www.fangdala.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20-09-09 05:42:58 暂无评论 百科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经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森林防火职责、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 发布机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日期:2011年9月22日
  • 发布日期:2011年9月22日
  • 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30号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2日

修订的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七条 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着成效的;
(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教育、园林、气象、商务、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负责人。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二条 林区内的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巡护线路,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内和距林区一千米範围内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与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森林防火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
广播、电视、报刊、网际网路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并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趋势预测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
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定火情了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等设施,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範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定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电台、电子监控等器材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新造林作业与防火林带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造林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的,应当按照每公顷不低于十米的标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现有成片的针叶林区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应当按照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新建或者改建。
林区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闢宽度在十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并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林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不符合森林防火规划要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採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下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国有林场;
(三)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和A级以上旅游区。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民众扑救队伍。
市级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和撤併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级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和撤併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期内,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批准。
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将批准用火的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範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开设平均树高一点五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负责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準备好扑火工具;
(四)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五)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才可撤离;
(六)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乾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监管居民生活用火。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範围活动,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涉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全市设定统一的“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第三十六条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渝中区发生森林火灾,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其他行政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二)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四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公安消防、武装警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採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设施和障碍物;
(三)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徵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徵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民众,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民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公民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还应当依照《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準,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个人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採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设定森林防火设施,或者没有定期检查森林防火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不在经营区域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建森林防火扑救队伍的;
(四)有其他未履行防火责任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誌、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託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菸、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二)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是指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三)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是指有组织,有保障,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和装备的队伍。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託,现将《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1年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森林防火条例,有利于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草案结合重庆实际,对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细化,增强了规範的可操作性。起草过程中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协调,各有关方面对草案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分歧,建议修改完善后儘快出台。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市有关行政部门、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谘询委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徵求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林业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1年9月14日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森林火灾保险
草案第六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森林防火单位应当为其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和防火专职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扩大森林火灾保险範围。法制委员会根据该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增加一款,作第三款,表述为:“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其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二、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三条同时表述了森林防火的方针和原则,建议择一规定。根据该意见,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三十四条中的“主城规划区”的外延不够明确。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将“主城规划区”修改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并对渝中区森林火灾报告程式作了单独规定;同时,将该条分为两款,分别对主城区和其他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报告程式进行规範,以使逻辑更加清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三款)
有的意见认为,为了鼓励广大民众扑救森林火灾,应当规定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予以表彰奖励。根据该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第三款,表述为:“公民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还应当依照《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的“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表述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明确。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结合森林防火职责规定,对其进行了细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保持协调统一,儘量不通过法规适用关係条款来解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根据该意见,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有关森林防火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与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等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相应,删去了草案第四十五条中的“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将“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与“119”火灾报警电话合併。对该意见,市林业局认为,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对“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的设定已有统一规定,为了保证森林防火指挥的畅通,建议保留设定“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的规定。二次审议稿採纳了市林业局的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三条未作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个别条文作了顺序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併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22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了第19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地方特色,适合重庆实际,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就草案个别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逐步改建”修改为“进行兴建或改建”;
二、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主城规划区”修改为“主城区”;
三、建议在第四十四条“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增加“拒不改正”的表述;
四、建议在第四十七条关于野外用火的含义界定中增加“烧灰积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维护全市森林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了解五年来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查找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法规有效执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2016年监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委託有林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于4月19日至22日听取了市林业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总队6个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汇报,分成两个小组赴江津、北碚、南岸、奉节、酉阳5个区县(自治县)开展了重点检查。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条例明确规定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情况,森林防火区划定、森林防火期设定情况,森林防火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情况,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情况,森林火灾扑救与灾后处置等情况。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我市现有林地面积6551万亩,森林面积5562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9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5%,居全国第12位、西部第4位,共有国家一级森林防火区31个,二级森林防火区6个,其他1个,森林防火任务繁重,生态保护压力较大。从检查的情况看,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扎实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效果明显。全市森林火灾数量由2011年的162余起,下降到2015年的8起。
(一)领导重视,各级森林防火责任不断强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孙政才先后14次对森林防火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在高温伏旱等时段,孙政才书记、黄奇帆市长多次率队亲临林区一线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市委将森林防火作为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也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春、秋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部署防火工作,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督促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护林员逐级签订责任书,全市每年签订责任书100万余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森林防火责任实行跟蹤监督、行政过错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和森林防火一票否决。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组成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相关区县(自治县)建立同一山系森林火灾联防联控机制,切实落实联防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杜绝隔岸观火,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二)强化宣传,全社会防火意识不断提高。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每年年初都对全市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印发森林防火年度宣传方案。每年3月为条例规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各地除採取发放防火公约、宣传挂图、进村入户宣传等传统手段外,充分利用电视网站、简讯微信、预警平台等渠道密集开展教育宣传。在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徵文活动,教育一人,带动一家,影响全社会。为消除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祭祀失火隐患,各地在进山道口设定集中燃放点、鲜花免费发放点,提倡文明安全祭祀。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年均印製、张贴、发放森林防火标语、横幅、宣传单900万份,发放宣传物品260万份,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400小时,传送手机简讯700万条。
(三)增加投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十二五”期间落实森林防火财政经费9693万元,争取中央森林防火项目14个,下达建设资金1.3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12亿元,地方配套0.26亿元),实际到位1.09亿元。目前已建成市级防火物资中心库1个,分库2个。各区县(自治县)总计投入近3亿元用于森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防火物资储备仓库,逐步完成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中期规划,建成防火道路5786公里,工程阻隔带1743公里,生物防火林带4043公里。
(四)最佳化配置,森林防火力量不断充实。各级政府设定了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成员单位18家,指挥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重庆警备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各区县(自治县)也建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县长担任。继2009年我市建立全国首个省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后,南川、綦江、开县、云阳、奉节、巫山、石柱等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也先后建立了专业森林消防应急队,10支队伍总计335人,实行军事化管理,开展经常性扑救演练。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345支,总计9500人,在节假日、连晴高温时段集中驻防,确保及时回响。成立了市森林航空护林站,年租用卡-32、米-171等大型直升机5架,购买了2套无人机侦察系统。分别驻防在万州、黔江、渝北等地,执行空中巡护、火场侦察、吊桶灭火等任务。北碚、江津、南岸、永川4个区建立了林火智慧型监控系统,形成了集指挥调度预警于一体的防火地理信息指挥平台,有效提升了当地森林火灾防控能力。目前,依託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航空消防直升机巡护、林区视频监控、地面人工巡护等手段,初步建成了森林火灾扑救和防护体系。
(五)预防为主,森林火灾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及时制定或修订了森林火灾扑救预案,从接警处置、预案启动、组织指挥、火场留守、部门职责等方面予以规範。市防火办定期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气象局根据火险形势联合下发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2012年-2015年共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近1500期,森林火险橙色预警18次,红色预警10次。各级政府以政府令的方式,发布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禁止林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广泛动员,将命令发放到各家各户。增设检查站点,增派巡护人手开展火灾隐患拉网排查,目前全市共有检查点2579个,年均排查登记林区重点人口8000人。市级建立了森林火灾风险资料库,将区县(自治县)排查的隐患点、风险点登记造册,录入系统。发生火情后,以专业半专业队伍为人员主力,统筹协调消防、武警、公安、民兵队伍,根据火情调动灭火直升机等技术力量,力争“打早、打小、打了”。火灾处置完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肇事者。2011年至2015年,“12119”共接警3060个,共扑救森林火灾249起,查处森林火灾案件1214起,行政处罚1147人,刑事案件100起,刑事处罚111人。巴南等地严格按照条例第43条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火源控制、指挥调度、火情报告等方面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对7个镇街启动行政问责,处理了11人。
二、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森林火灾防控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天然林保护等一系列工程,我市森林面积和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重庆夏季连晴高温,秋冬乾燥少雨,极端天气易发频发,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长期偏高,森林雷击火、自燃因素增加。渝东南、渝东北林区山高坡陡,交通极为不便,森林火灾扑救难度大。
(二)部分干部民众森林防火治火意识不够强。一是部分民众防火意识不强。我市部分地区的山林与农田紧邻,每逢秋收春播,炼山积肥现象屡禁不止。林区建有众多坟墓,春节、清明等时段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方式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随着森林旅游业、旅游地产业的不断发展,进入林区游玩人员逐年增多,游客防火意识薄弱,野营、野外烧烤等用火数量陡增。林区对独居老人、精神疾病等特殊人员的用火情况监管困难,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二是部分基层干部忽视森林火灾的等级区别,或是为了避免在考核中扣分,发生森林火灾后不主动、不允许上报火情信息,而是自己组织力量扑救,违反条例第36条规定。有的区县(自治县)数年没有发生火情,导致部分干部思想鬆懈,产生侥倖心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仅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上,重要性体现在口头强调上,并未真正落实到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三是市防火办虽然分类划定了森林防火区,但各区县(自治县)没有严格按照条例第27条规定,进一步细划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戒严的定义和授权,2008年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已删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的条款,但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区县(自治县)以“戒严令”的形式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保障力度不足。各级政府虽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总体投入少,难以足额保障,有的区县(自治县)80%-90%的森林防火经费靠林业其他项目经费列支,与森林防火任务需求不相适应。全市防火阻隔带、消防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绝大多数区县(自治县)还未建立森林防火地理信息指挥平台,信息化建设处于全国落后水平,2015年排在29名。大多数乡镇森林防火检查站较为简陋,了望台、观察哨较为破旧,基层护林防火队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十分简陋,区县(自治县)储备的大多数物资都是传统防火工具,扑救火灾手段较差。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少弱散”情况突出。条例第39条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但总体来看,区县(自治县)已建立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力量薄弱,防火通讯、运输工具、指挥系统、阻隔系统等都较落后,拥有的设备科技含量不高,火情监测和火灾扑救较弱,难以应对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需要,多数区县(自治县)还没有成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乡镇(街道)义务扑火队建设落后,人员少,装备简陋。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全年24小时值班,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十分艰苦危险,但有29个区县(自治县)一直未落实值班补助和救火人员误工补助,且未按照条例第7条规定,进行表彰奖励,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条例的部分规定需要研究修改。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林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普遍反映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如第28条关于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条件,应当不限于在森林防火期的重点国有林区。第44条关于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应进一步加大。第45条关于损坏或擅自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处罚应区分单位和个人。对引起森林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及单位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
三、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法治意识。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资源安全,是发展生态文明的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的天敌,是制约林业可持续发展主要因素之一。森林火灾的起因有天灾也有人祸,总体来看,人祸因素占绝大多数。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条例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全市範围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的学习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森林防火就是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切实做到依法防火、依法治火。要加强森林的分类经营,在重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不断提升森林的经济效益,充分调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积极性。要在广大民众中开展宣传活动,不仅让条例进山入村,更要进城入户、深入人心,营造城市农村共同关注森林防火、城乡居民共同重视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森林防火经费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森林防火相关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并对财政保障项目进行量化、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资金落在实处。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景区和公园,要将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纳入景区统一规划,探索建立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固定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基础建设机制。森林火灾扑救早已不是“小火一把铁锹、大火一把砍刀”的“冷兵器时代”,要下决心加大科技防火投入力度,加强区县森林防火地理信息指挥平台建设,构建GPS定位管理系统,提高无线电通讯网路覆盖率,实现对护林员和一线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定位管理,进一步发挥航天航空遥感、红外探测、无人机等高新技术的作用。要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配足配齐扑火设备,并逐步替换为先进的扑火物资。要推动森林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建设,扩大水源地建设,因地制宜修建森林防火小水窖,合理布局消防管网,为扑救森林火灾作好应急保障。
(三)进一步打造过硬的森林防火扑火队伍。进一步加强市、区县级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的规範化管理,配置先进扑火装备,搞好应急演练,提升队伍的防扑火水平。各区县(自治县)要重视建设森林火灾民众扑救队伍,按照标準配足装备,增加一定数量先进、新型、高效的灭火装备。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考核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发挥护林员在护林、防火中的作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解决好相关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问题,落实条例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加强调研,适时启动修法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实施五大发展理念的精神,结合各地森林防火扑火的实践经验,加强立法调研,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