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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2020-10-07 06:20:35 暂无评论 百科
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大足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大足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大足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大足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大足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 外文名:Dazu people's congress
  • 地点:重庆市大足区
  • 领导:黄铭

机构职责

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一)根据大足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大足区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画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大足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大足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大足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大足区人民法院院长,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大足区人民政府、大足区人民法院和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大足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大足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大足区人民法院院长,大足区检察院检察长;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会议内容

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大足区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历届领导

第一届
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铭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国强 钱虎 杨烈 伊光宗 陈仲伦 李继刚 吴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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