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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2021-03-08 22:17:56 暂无评论 百科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我厅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6月13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方:浙江省水利厅
  •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3日
  • 文号:浙水建〔2014〕29号

办法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规範施工图设计档案(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準中工程等别Ⅳ等及以上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及工程等别为Ⅴ等的水库、水电站工程均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未划分工程等别的堤防、海塘等工程,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準中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对应的工程等别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受项目法人委託,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準与规範、审批意见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档案,对施工图安全性、强制性标準、规範等执行情况进行的独立技术审查。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程式,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基础和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是否符合防洪、结构安全、环保、抗震、防火、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準规定;
(三)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档案,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档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施工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及其他相关方利益;
(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二)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稳定等安全性,各类边坡安全稳定性;
(三)建筑物和基础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四)基础处理是否满足渗流控制(包括渗透稳定和渗流量控制)、静力和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五)建筑物的消能防沖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六)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管理设施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八)安全技术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合理性;
(十)审查机构认为应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图纸:
(一)总体全面性图纸;
(二)分部性图纸;
(三)建筑物结构布置和主要部位配筋图纸;
(四)有关重要结构的局部性图纸;
(五)审查机构认为应送审的图纸。
水利工程施工图必须提交审查图纸分类参考标準见附录。
第八条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审查机构送交施工图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送审计画(包括送审时间及图纸範围);
(二)初步设计批准档案;
(三)初步设计档案;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审查机构认为与审查有关的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荷载组合、计算的边界条件等其他资料;
(六)审查机构认为与第七条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基本程式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委託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係或者其他利害关係。依法需要招标确定的,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开展审图工作前,应由审查机构、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明确送审图纸及内容。
(二)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手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受监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条小型工程(水电站、泵站、水闸除外)、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引水工程以及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审查。其他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小型水电站、泵站、水闸工程项目可分阶段完成施工图,实行分阶段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应过多。设计单位应将完成的送审施工图及时送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果;大型项目及技术複杂或需要进一步查勘、分析论证的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施工图审查工作时间由项目法人与审查机构协商确定。
审查机构在完成全部规定图纸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成为审查合格项目。对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后,连同施工图退回项目法人,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审查机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后,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施工图审查回响意见,并及时送交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如有重大分歧,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并聘请专家会审;若仍存在重大分歧,可由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许可权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複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複查意见。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报告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内容,对送审施工图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客观阐述分歧意见的处理,明确审查结论,并由项目审查人员、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审查过程及主要内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及其他与施工图审查有关的会议纪要、複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施工图一经审查,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在重大设计变更批覆后经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收到施工图审查报告和设计单位的回响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许可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项目法人应提交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备案表、施工图审查委託契约(複印件)、初步设计批准档案、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回响意见、经审查机构盖章的施工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将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批覆档案按照项目管理许可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查人员和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三、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其承揽业务的範围不得超越本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範围,省外单位承揽业务的範围应与其在我省範围内从事的勘察设计业务範围相一致,已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原则上施工图审查业务範围不变。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按工程等别分为三类,具体要求如下:
1、Ⅰ、Ⅱ等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且对应所审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专业齐全;
2、Ⅲ等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不应少于5人,且对应所审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专业齐全;
3、Ⅳ等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不应少于3人,且对应所审查工程的施工图主要设计专业齐全。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和人员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等级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未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单位,应先将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开户。开户后即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应按变更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审查人员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上已发布的各审查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审查机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3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列印纸质材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不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查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準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準的问题,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审查赔偿责任。
施工图涉及专有、专利技术,需要保密的,审查机构应与项目法人和施工图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保密协定,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及时、準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鬆自身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準,在经技术、经济比较基础上,认真编制勘察设计档案,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审查机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档案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其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三)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其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本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範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转让或分包施工图审查业务;
(三)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籤字盖章;
(六)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在编制概算时应包含在工程勘察设计费总费中,具体由审查机构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

相关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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