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转让,是指智慧财产权出让主体与智慧财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智慧财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契约,将智慧财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智慧财产权转让仅指契约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智慧财产权转让
- 外文名:Transf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属于:出让主体与智慧财产权受让主体
- 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
简介
由于智慧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智慧财产权法保护的形式,所以,按照智慧财产权的种类不同,智慧财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着作权转让以及其他智慧财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智慧财产权的具体权能来看,智慧财产权转让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我国现行智慧财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都确立了相应的智慧财产权转让规範;在智慧财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活跃,从而使智慧财产权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智慧财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就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来说,通过智慧财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
法律性质
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幺?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徵。作为智慧财产权套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智慧财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徵,比如可以从法律关係的角度,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智慧财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徵:
智慧财产权转让 |
出让方与受让方
智慧财产权转让关係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智慧财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的权利人。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智慧财产权,这也是判断出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誌。另一方是智慧财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让智慧财产权的人。根据我国智慧财产权法律法规,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专利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属档案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有偿行为
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无偿智慧财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智慧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智慧财产权套用实践中,无偿转让智慧财产权的情形也为数不少。据《长沙晚报》报导,湖南师範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81岁高龄的邹蕤宾花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焖包,并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2005年8月12日,邹老表示愿意将该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温焖包,为国家节省能源。本案例中的无偿转让,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考虑;还有一种无偿转让智慧财产权的情形,是出于鼓励创业的考虑,例如,据《经济日报》报导,在2005年5月底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推出的12个创业项目中,首次推出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无偿转让的专利项目。然而,在智慧财产权转让实践中,大部分智慧财产权转让都是有偿转让。因为智慧财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智慧财产权转让有偿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从智慧财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看,通过转让智慧财产权获取转让利益,是智慧财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因此,智慧财产权转让通常来说是一种有偿行为。例如,着作权转让,就是作者或者其他着作权人在着作权有效期内将着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一种行为。
依据
智慧财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契约框架内方可发生。一方面,智慧财产权转让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由智慧财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管理决定的,智慧财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权利转移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例如,专利转让契约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智慧财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智慧财产权管理机关在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智慧财产权转让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权利转让契约,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行为,所以又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依法签定的有效转让契约。
法律行为
前文已经指出,智慧财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那幺这种以权利转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为究竟是一种什幺性质的法律行为呢?这要从智慧财产权的性质以及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加以探讨。
无形财产
通说认为,智慧财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智慧财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可以说,智慧财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然而,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智慧财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性的,传统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智慧财产权的无形性与传统物权中标的有形性之区别并不影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换句话说,智慧财产权儘管是无形性的,但在权利性质上仍然是私权,私权的交易应该遵循私法规则。从现行有关智慧财产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智慧财产权转让的规则,儘管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丝毫不能掩盖其私法属性。而在智慧财产权转让的实践以及纠纷处理对法律的适用来看,不仅有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的适用,也有契约法的适用。因此,无论从智慧财产权的性质,还是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看,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私权转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将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与物权法、债与契约法以及智慧财产权法的有关规则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智慧财产权套用实践。在现代智慧财产权管理中,过多的公法干预将会对智慧财产权自由贸易带来冲击,不利于智慧财产权在最大程度上的套用,也不利于激发权利人创造出新的智慧财产权的积极性,反而对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是一种限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智慧财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套用管理,把智慧财产权转让看作一种以私权转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智慧财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自主转让智慧财产权,提高智慧财产权的推广套用效率,对于智慧财产权创新、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实践意义。
价值
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从智慧财产权交易与智慧财产权管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识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价值与意义,不仅可以为智慧财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企业的智慧财产权交易提供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新理念,而且也为智慧财产权管理者重视与促进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提供新思路。
价值分析一
以产权交易为视角。前文已经谈到,智慧财产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性质界定已经将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民事交易性凸显出来,从智慧财产权交易本身来看,智慧财产权转让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智慧财产权转让 |
套用价值
体现“物尽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国智慧财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智慧财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规範,智慧财产权属于既含有人身权又含有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但本书作者认为,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智慧财产权的本质特徵。智慧财产权儘管具有人身属性,在权利主体上还具有专有性,但智慧财产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才是该种权利的本质所在,鑒于此,智慧财产权应该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被界定为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智慧财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曾指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可见,智慧财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具有财产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又具有商品属性。而智慧财产权转让,无论是使用权的转让,还是专有权(所有权)的转让,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都能够使智慧财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套用价值。与此同时,从法律上“物”的广义概念出发,智慧财产权又可以界定为“无形物”,“物尽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权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价值与原则,因此,我们又可以认为,鼓励与保护智慧财产权转让,又可以体现出“物尽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国智慧财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智慧财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转让收益
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智慧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智慧财产权取得转让受益。智慧财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智慧财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智慧财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智慧财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智慧财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智慧财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成都通鼎智慧财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智慧财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智慧财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智慧财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智慧财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智慧财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快速发展
智慧财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使智慧财产权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可以给出让人与受让人带来收益,而且还可以促进与智慧财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因为智慧财产权转让涉及到转让的谈判、产权价值评估、转让契约的签定、与转让有关的信息知情、市场分析等资料的占有与掌握等方方面面内容,于是,在智慧财产权套用实践中,各类与智慧财产权上述业务有关部门的机构应运而生。例如,智慧财产权代理机构、智慧财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智慧财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这些行业与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智慧财产权转让实践的发展;智慧财产权转让实践,又离不开这些代理、评估、中介结构。可以说,两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活跃的智慧财产权贸易——尤其是智慧财产权转让,可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带来商机,从而形成一个智慧财产权领域的行业发展链条,达到良性循环的“共赢”局面。
交易环境
智慧财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智慧财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智慧财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智慧财产权许可、智慧财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着作权的许可、着作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智慧财产权贸易。广义的智慧财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智慧财产权产品贸易。以智慧财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可见,作为产权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智慧财产权转让是智慧财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智慧财产权转让的频率与效用如何,直接影响着智慧财产权贸易市场的活跃程度;智慧财产权转让的秩序与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智慧财产权交易环境的优劣。
价值分析二
视角
智慧财产权转让儘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智慧财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因此,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智慧财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智慧财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智慧财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智慧财产权转让,以什幺样的思路去管理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係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智慧财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智慧财产权管理不仅包括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智慧财产权内部管理。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为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思路。
管理观念
根据前文的观点,智慧财产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私法性。因此,智慧财产权出让人的转让权也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权能,智慧财产权的转让契约也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民事契约(契约)。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必须要意识到的理念。可以说,智慧财产权转让行为是一个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赋予出让方与受让方更多的交易自由空间,可以提高智慧财产权转让的效率,进而活跃以智慧财产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智慧财产权贸易。因此,在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中,就不应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色彩。从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係角度来分析,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应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发挥巨观调控的作用,而不能事必躬亲,干预过多。智慧财产权市场也是如此,政府的选择应该是更多地鼓励智慧财产权创新、转让,而不是更多地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
智慧财产权转让 |
另一方面,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也具有比较专业的法律性。同理,智慧财产权转让工作也包含诸多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细节。于是,智慧财产权转让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应放于法治化管理上来。因此,在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过程中,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是针对智慧财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当前,智慧财产权表现形式的创新程度越来越高,智慧财产权转让的交易实践越来越频繁而又複杂,所以,智慧财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促进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更新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
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要与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智慧财产权制度的功能。但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毕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把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密切结合起来,让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同时,也让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带动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
属性
认识到了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的从属性,就应该在智慧财产权的各项管理工作中,理顺并贯彻这一思路,包括在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中,同样面临着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应该确立这样一个思路: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要与本单位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组合的工作思路。也应该健全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要将这一思路贯彻落实,就应该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转让管理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毕竟,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广泛性、複杂性、渗透性等特徵,管理手段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在智慧财产权转让实践越来越活跃、複杂化的今天,企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条件进行优势分析,包括专门机构的设定、专门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切实建立起一套包括转让管理在内的智慧财产权套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