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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2021-05-06 21:12:12 暂无评论 百科

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档案
冀海发〔2013〕16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
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範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更好地发挥海域资源市场最佳化配置作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
2013年7月2日

全文内容

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按法定审批许可权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具体组织实施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有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规划。以填海造地方式用海,其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画指标管理。
第六条 除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其中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管理程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出让方案制定前应当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出让人应当依据用海情况徵求有关部门意见,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拟出让宗海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空间範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档案。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档案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契约文本。
第九条 省以下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价格,监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的全过程,统筹监管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与支出,决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宗海根据评估价格结果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标準及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海域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或受託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空间範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档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準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宗海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档案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档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档案的範围或改变投标档案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确定的评标标準和方法,对投标档案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準,或能够满足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低于标底者除外。
第十六条 拍卖依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空间範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填海造地)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空间範围、界址、面积、现状、用途、年限、管控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填海造地)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报价,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契约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契约。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契约的约定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契约约定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契约,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档案隐瞒事实的;
(二)採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二十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5日河北省海洋局发布的《河北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冀海发[200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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