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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2020-09-23 15:34:36 暂无评论 百科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是西安市发布的政府档案。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範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準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範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徵和路网关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三)禁止採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四)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六)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七)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範围内应儘量避免重複,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準确。
(九)採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十)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
第六条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準确、规範,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範围:
1.“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含80米)、长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
2.“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路”“街”适用于煮料喇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採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採用“街”。
4.“巷”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誌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四)道路较长时,可以採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採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七条 道路命名求兆验煮程式。
本着简便程式、提高效能的原则,按投资渠道分级申报、审定。
(一)城六区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键担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画;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区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画。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拟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二)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开发区陵盛盛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格炼乎申请,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三)城六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道路命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戏妹兆背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画拟制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分别报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画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画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将市级年度道路建设计画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至各区、开发区。
(五)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徵集民众意见。
(六)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徵求民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轿棕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採取社会徵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託专业机构承担。徵求意见应在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徵求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请报批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档案抄送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公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道路标準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档案。
第九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档案、新闻报导、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
第十条 各类地名标誌和道路导示标誌,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準道路名称。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标準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市政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採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七条 道路命名程式。
本着简便程式、提高效能的原则,按投资渠道分级申报、审定。
(一)城六区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画;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区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画。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拟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二)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三)城六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道路命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画拟制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分别报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画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画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将市级年度道路建设计画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至各区、开发区。
(五)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徵集民众意见。
(六)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徵求民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採取社会徵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託专业机构承担。徵求意见应在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徵求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请报批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档案抄送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公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道路标準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档案。
第九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档案、新闻报导、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
第十条 各类地名标誌和道路导示标誌,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準道路名称。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标準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市政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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