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很大程度上可视为工程索赔实务指导,所以其本质更像是工具书,对于中等专业水平的相关人士,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本书旨在从一个相对全面的角度去完整解析索赔本身,根据提起索赔主体的不同将索赔划分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两部分,并以此为基本架构展开。
基本介绍
- 书名: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 作者:袁华之
- ISBN:9787511893871
- 定价:136.0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6-01
- 开本:16开
内容简介
本书的索赔较之狭义的索赔概念,内涵更为宽泛,并未对索赔与违约责任进行严格区分。除了索赔概念上的延伸,本书一大亮点是在整合国际国内目前通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档案及契约示範文本基础上,总结出可以提起索赔项目,并将较常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示範文本中涉及该项索赔事项的约定进行了引述。但相关内容浩如烟海,无法穷尽,本书仅对部分重点条款进行列举,以起抛砖引玉之效。另外,本书中出现的部分规範性档案,如《建设工程施工契约示範文本》(GF-1999-020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範》(GB50500-2008)等已被废止,但因被以往案例所涉及,或出于比较新旧规定之目的等行文需要,该等已废止的规範性档案仍在书中进行了引用。特此提醒读者在选取和使用该等规範性档案时予以留意。
本书最具指导意义的是每一索赔项目下皆有对应案例。凡为法院案例,均附真实案号以便读者查询。凡为仲裁案例,基于仲裁不公开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考虑,当事人名称上都未使用真实信息。若读者阅读过程中发现与己方名称类似的案例,请勿对号入座。为突出并深入解析每一索赔项目,书中案例均进行了简化处理。实务中稍複杂的案件往往会有二十项以上的索赔项目,但其实亦是由书中看似简单的案例对应的索赔项有机组合而成。
鑒于工程总承包契约与施工总承包契约中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划分与责任承担皆有不同,本书中关于施工总承包契约中可以提起索赔的项目,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契约索赔案件中。以设计缺陷、设计变更引致的索赔为例,如在施工总承包契约中,设计缺陷、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承包人通常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在工程总承包契约中,工程设计本身就可能属于承包人承包範围,承包人对设计缺陷及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独立承担责任。该等情形下,承包人不仅难以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甚至反而会面临被发包人索赔的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因工程总承包契约纠纷提起索赔时,应视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参考本书内容。
本书最具指导意义的是每一索赔项目下皆有对应案例。凡为法院案例,均附真实案号以便读者查询。凡为仲裁案例,基于仲裁不公开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考虑,当事人名称上都未使用真实信息。若读者阅读过程中发现与己方名称类似的案例,请勿对号入座。为突出并深入解析每一索赔项目,书中案例均进行了简化处理。实务中稍複杂的案件往往会有二十项以上的索赔项目,但其实亦是由书中看似简单的案例对应的索赔项有机组合而成。
鑒于工程总承包契约与施工总承包契约中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划分与责任承担皆有不同,本书中关于施工总承包契约中可以提起索赔的项目,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契约索赔案件中。以设计缺陷、设计变更引致的索赔为例,如在施工总承包契约中,设计缺陷、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承包人通常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在工程总承包契约中,工程设计本身就可能属于承包人承包範围,承包人对设计缺陷及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独立承担责任。该等情形下,承包人不仅难以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甚至反而会面临被发包人索赔的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因工程总承包契约纠纷提起索赔时,应视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参考本书内容。
作者简介
袁华之,男,房地产、建设工程、矿产资源、土地法律专家。1992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门主任。
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武汉、南京、合肥、海南、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讲师团授课教师(讲授房地产课程),全国律协西部律师培训讲师团讲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鑒于袁华之律师对房地产、建设工程及矿产资源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贡献, 2013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层层选拔后特授予袁华之律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2012、2013、2014年度袁华之律师连续被着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评为亚太地区“所属领域的领军人物”,2015、2016年度在钱伯斯《年度亚太法律指南》中被评为建设工程领域顶级律师。2015、2016年度袁华之律师被国际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评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国内顶尖律师。2015年11月,袁华之律师当选“2015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
袁华之
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武汉、南京、合肥、海南、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讲师团授课教师(讲授房地产课程),全国律协西部律师培训讲师团讲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鑒于袁华之律师对房地产、建设工程及矿产资源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贡献, 2013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层层选拔后特授予袁华之律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2012、2013、2014年度袁华之律师连续被着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评为亚太地区“所属领域的领军人物”,2015、2016年度在钱伯斯《年度亚太法律指南》中被评为建设工程领域顶级律师。2015、2016年度袁华之律师被国际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评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国内顶尖律师。2015年11月,袁华之律师当选“2015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

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工程索赔的现状
第二节 工程索赔的重要性与作用
第二节 工程索赔的重要性与作用
第一章
工程索赔概述
第一节 工程索赔的定义及特徵
第二节 工程索赔的分类
第三节 工程索赔的起因
第四节 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
第六节 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
第七节 国际、国内通行的施工契约条件中关于索赔时限的规定
第八节 影响索赔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第九节 专业律师在工程索赔中的作用
第一节 工程索赔的定义及特徵
第二节 工程索赔的分类
第三节 工程索赔的起因
第四节 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
第六节 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
第七节 国际、国内通行的施工契约条件中关于索赔时限的规定
第八节 影响索赔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第九节 专业律师在工程索赔中的作用
第二章
工程索赔应收集的材料
一 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二 发包人资质档案
三 承包人资质档案
四 标前档案
五 招标档案
六 招标图纸
七 水文、地质、坐标资料
八 技术标準、规範及有关技术档案
九 法律及政策性档案
十 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 投标档案
十二 中标通知书
十三 中标档案
十四 中标备案契约
十五 标后未备案契约
十六 施工图纸
十七 施工现场条件
十八 工程进度计画
十九 开工档案
二十 发包人指令及确认档案
二十一 监理通知
二十二 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
二十三 会议纪要
二十四 承包人施工记录
二十五 施工工料机动态档案
二十六 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
二十七 气象资料
二十八 监理月报
二十九 分包契约
三十 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档案
三十一 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档案
三十二 工程洽商、签证档案
三十三 设备、材料认价档案
三十四 阶段性质量验收档案
三十五 工程款申报档案
三十六 工程款支付档案
三十七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档案
三十八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十九 行政验收档案
四十 竣工验收资料
四十一 工程质量档案
四十二 质量奖项
四十三 工程结算资料
四十四 结算协定书
四十五 造价信息资料
四十六 工程保修档案
一 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二 发包人资质档案
三 承包人资质档案
四 标前档案
五 招标档案
六 招标图纸
七 水文、地质、坐标资料
八 技术标準、规範及有关技术档案
九 法律及政策性档案
十 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 投标档案
十二 中标通知书
十三 中标档案
十四 中标备案契约
十五 标后未备案契约
十六 施工图纸
十七 施工现场条件
十八 工程进度计画
十九 开工档案
二十 发包人指令及确认档案
二十一 监理通知
二十二 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
二十三 会议纪要
二十四 承包人施工记录
二十五 施工工料机动态档案
二十六 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
二十七 气象资料
二十八 监理月报
二十九 分包契约
三十 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档案
三十一 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档案
三十二 工程洽商、签证档案
三十三 设备、材料认价档案
三十四 阶段性质量验收档案
三十五 工程款申报档案
三十六 工程款支付档案
三十七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档案
三十八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十九 行政验收档案
四十 竣工验收资料
四十一 工程质量档案
四十二 质量奖项
四十三 工程结算资料
四十四 结算协定书
四十五 造价信息资料
四十六 工程保修档案
第三章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
一 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契约
二 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三 被迫让利
四 契约缺陷
五 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六 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
七 发包人未按契约约定提供图纸
八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资料
九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基準、水準资料存在错误
十 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或进度计画
十一 承包人代办工程有关保险
十二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
十三 发包人设计变更
十四 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十五 工程量减少导致契约单价变更
十六 发包人提出超出原契约约定的设计、施工、材料质量要求
十七 发包人违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十八 甲供材料供应时间延误或地点变更
十九 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
二十 甲供材料质量缺陷
二十一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二十二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
二十三 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契约订立或履行迟延
二十四 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
二十五 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二十六 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二十七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
二十八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二十九 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十 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三十一 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已覆盖隐蔽工程
三十二 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及工程
三十三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车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三十四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三十五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三十六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三十七 承包人採用契约约定外的必要安全措施
三十八 不利物质条件
三十九 文物及地下障碍物
四十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
四十一 遭遇不可抗力期间的工程照管、清理、修复
四十二 基準日期后法律变化
四十三 情势变更
四十四 成本变动
四十五 通货膨胀及货币贬值
四十六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机会利润损失
四十七 契约终止造成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四十八 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四十九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
五十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修复费用
一 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契约
二 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三 被迫让利
四 契约缺陷
五 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六 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
七 发包人未按契约约定提供图纸
八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资料
九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基準、水準资料存在错误
十 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或进度计画
十一 承包人代办工程有关保险
十二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
十三 发包人设计变更
十四 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十五 工程量减少导致契约单价变更
十六 发包人提出超出原契约约定的设计、施工、材料质量要求
十七 发包人违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十八 甲供材料供应时间延误或地点变更
十九 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
二十 甲供材料质量缺陷
二十一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二十二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
二十三 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契约订立或履行迟延
二十四 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
二十五 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二十六 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二十七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
二十八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二十九 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十 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三十一 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已覆盖隐蔽工程
三十二 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及工程
三十三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车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三十四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三十五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三十六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三十七 承包人採用契约约定外的必要安全措施
三十八 不利物质条件
三十九 文物及地下障碍物
四十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
四十一 遭遇不可抗力期间的工程照管、清理、修复
四十二 基準日期后法律变化
四十三 情势变更
四十四 成本变动
四十五 通货膨胀及货币贬值
四十六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机会利润损失
四十七 契约终止造成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四十八 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四十九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
五十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修复费用
第四章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
一 中标后中标人拒签契约
二 承包人资质不足
三 承包人测量放线不当
四 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
五 承包人未投相应保险
六 承包人怠于或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
七 承包人违约导致项目经理更换
八 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範围、内容
九 工程量增加导致契约单价变更
十 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十一 承包人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
十二 承包人违规覆盖隐蔽工程
十三 承包人私自将材料、设备撤离施工现场
十四 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及管理义务
十五 承包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十六 承包人未尽工程照管义务
十七 资源配置不足
十八 施工组织不当
十九 劳动生产率低
二十 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二十一 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契约订立或履行迟延
二十二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车不合格
二十三 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二十四 发包人直接分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失
二十五 承包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
二十六 承包人场外交通及运输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
二十七 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二十八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二十九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
三十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三十一 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担保费用损失
三十二 基準日期后法律变化
三十三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遭遇法律变化
三十四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
三十五 发包人採取紧急抢险手段
三十六 不可抗力情形下处置不当
三十七 承包人严重违约或破产导致契约解除
三十八 物价下跌
三十九 情势变更
四十 工程延期造成发包人机会利润损失
四十一 契约终止造成发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四十二 工程质量未达到契约约定标準
四十三 承包人未按要求或约定完成竣工清场
四十四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
四十五 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缺陷或损坏
四十六 保修期内承包人拖延或拒绝修复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
一 中标后中标人拒签契约
二 承包人资质不足
三 承包人测量放线不当
四 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
五 承包人未投相应保险
六 承包人怠于或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
七 承包人违约导致项目经理更换
八 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範围、内容
九 工程量增加导致契约单价变更
十 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十一 承包人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
十二 承包人违规覆盖隐蔽工程
十三 承包人私自将材料、设备撤离施工现场
十四 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及管理义务
十五 承包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十六 承包人未尽工程照管义务
十七 资源配置不足
十八 施工组织不当
十九 劳动生产率低
二十 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二十一 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契约订立或履行迟延
二十二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车不合格
二十三 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二十四 发包人直接分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失
二十五 承包人施工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
二十六 承包人场外交通及运输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
二十七 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二十八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二十九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
三十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三十一 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担保费用损失
三十二 基準日期后法律变化
三十三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遭遇法律变化
三十四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
三十五 发包人採取紧急抢险手段
三十六 不可抗力情形下处置不当
三十七 承包人严重违约或破产导致契约解除
三十八 物价下跌
三十九 情势变更
四十 工程延期造成发包人机会利润损失
四十一 契约终止造成发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四十二 工程质量未达到契约约定标準
四十三 承包人未按要求或约定完成竣工清场
四十四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
四十五 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缺陷或损坏
四十六 保修期内承包人拖延或拒绝修复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