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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2021-05-21 20:00:34 暂无评论 百科

瀋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瀋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在2001.04.16由瀋阳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瀋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瀋阳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01.04.16
  • 实施时间:2001.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範瀋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或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但招标、拍卖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竞买人的範围有限制条件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式和条件,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
市三环路以内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环路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但重点地段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招标、拍卖的地段除外。
第六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画和市场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商业、旅游、娱乐设施和商品住宅、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採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必须採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经人民法院判决和仲裁机关裁决的国有土地出让,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採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由招标人、拍卖人统一收购,进入土地储备库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
第九条 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拍卖人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档案。
(二)确定招标底价或拍卖的保留价。
(三)确定招标、拍卖规则和方式。
(四)审查竞投(买)人资格。
(五)确定评标成员或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 土地的价格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式评估。招标人、拍卖人以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计画部门办理年度建设计画,同时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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