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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办理指南

2020-12-28 01:42:31 暂无评论 百科

宁波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办理指南

宁波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请条件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购房首付款,首套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第二套房不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上浮10%;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且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6、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可比照“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有关规定。

申请资料

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后,应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2、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另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複印件;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係证明;
3、结婚证原件及二份複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另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4、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複印件;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6、《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7、《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8、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9、《拆迁安置协定》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0、《拆迁房屋评估单》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1、《安置房屋评估单》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2、《差价结算单》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额度期限

在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以内,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1、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户。其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足满2年且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90万元/户;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足满2年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户。
2、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 12 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併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併计算。
3、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首套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 ;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不高于总房款的60%;第二套房不高于总房款的40%。
4、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併计算还款金额。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贷款程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所需资料通过承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对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準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

申请主体

适用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大市範围内(除海曙、江东、江北、鄞州、
镇海、北侖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购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
3:《关于适当放宽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批覆》(甬房委办13号)
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
5:《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甬房金管〔2007〕46号)
6:《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意见》(甬房公办2号)
7:《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办5号)
8:《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办3号)
9:《关于明确延期退休女干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批覆》(甬房公办9号)
10:《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甬房公委4号)
11:《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甬房金管42号)
12:《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甬房公委2号)
13:《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的通知》(甬房公委2号)
14:《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5号)
15:《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181号)
16:《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4号)

办理时限

对受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準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领
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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