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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20-10-17 13:06:36 暂无评论 百科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总计十六条。于1992年5月19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地点:辽宁省
  • 类型:实施办法
  • 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法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开徵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範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徵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徵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瀋阳、大连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抚顺、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铁岭、阜新、朝阳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县级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六)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适用税额标準,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国家、省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準,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该地区最低税额的30%。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用地;
(三)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四)公园、名胜古蹟的公共游览区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五)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和饲养的生产用地;
(七)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託儿所、幼稚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
(九)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十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税务局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徵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十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将免税土地改变用途或者依法转让给非免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当从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在《条例》施行以后批准徵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徵收。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土地使用权属的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徵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徵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準;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準划分。现行的划分标準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準,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徵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徵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範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範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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