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啦资源网 http://www.fangdala.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济南市地方税收徵收管理若干规定

2020-12-04 16:49:10 暂无评论 百科

济南市地方税收徵收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地方税收徵收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文号为市政府令第167号,发布于2000年11月30日。

基本介绍

  • 发布单位:81505 
  •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67号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 档案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济南市地方税收徵收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地方税收徵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徵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依法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徵收的各种税收的徵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徵税,不得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徵税款;不得违法多徵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委託下列部门代征代缴部分地方税收: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从事客货运输和外地来济从事公路施工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从事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三)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从事房地产交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四)公安部门代征代缴在市区经营停车场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五)农机管理部门代征代缴拥有并使用应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六)工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发放许可证照时,代征代缴领受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部门签定委託代征协定,代征部门应当按照委託代征协定履行代徵税款义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工商、司法、卫生和成教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许可证照的批准
部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将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于开设帐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撤销、解散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清算税款,并持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批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纳税人破产终止纳税义务的,其受理机构应当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清算税款。
第十一条依法缴纳营业税以及按照规定免徵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製的统一发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鼓励消费者向收款方索取地方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地方税务发票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税控收款机列印的票据纳入发票管理,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者经营数据。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输入数据的真实性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採用电子申报的方式申报纳税。
前款所称电子申报是指通过信息传输网路,套用电子信息处理技术,採用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智慧型报税机等终端设备进行申报纳税。
採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採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与地方税务机关商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在纳税期前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由银行按照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地方税务机关三方签订的协定从其账户上直接划转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语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责令其限期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责令其按有关规定交纳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人。
第十六条营业税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县(市、区)承包工程的,其纳税地点的调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也不能如实提供有关收入明细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採取定期定额和附征的方式徵收税款。
第十八条购销契约类印花税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应税凭证,未如实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核定徵收。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资产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採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採取核查、暂停支付以及扣缴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时,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传递信息、转移资金,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封纳税人财产所支付的保管费用、保险费用由被查封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务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