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是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档案。
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规範有序、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依法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委託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自愿将依法登记所拥有的农村产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意向受让方是指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承接出让方的农村产权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应为出让方、意向受让方提供交易政策指导和交易谘询服务。
第二章 交易程式和要求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式为:委託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及鉴证。
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採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定等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中明确转流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採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採取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的,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指导交易双方按下列方式流转交易: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个的,採取协定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有2个及以上的,採取竞价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出让方委託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组织流转交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多人一併申请的,提供花名册);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书、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相关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会议决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
(五)需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批准档案;
(六)需前置进行产权价格评估或确认的,提交评估报告或确认档案;
(七)设定了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八)使用权再流转的,提交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收到流转交易申请后,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并同意接受委託的,出让方与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委託书》,并根据出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编制交易档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对公告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在交易时间截止前3日重新公告,并通知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
第十条有意愿参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发布档案规定的时间内向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受让报名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託代理的,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书、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联合意向受让的,提交联合受让协定书、代表推举书);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应及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发放《资格审查合格确认书》。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参加有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出让方和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与现场交易活动,并严格遵守现场交易工作程式和要求,自觉维护现场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在公示期结束后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契约》,并加盖公章予以鉴证(或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三条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负责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实行无息结算,限时退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準。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