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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30 07:57:25 暂无评论 百科

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南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发文单位:南漳县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发〔2012〕31号
  • 发文日期:2012-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最佳化资源配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等档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已经规划的区域涉及土地等资源不纳入交易範围。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南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交所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七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村集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十农村农业类智慧财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农交所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在镇(区)设立农交所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交所分支机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可在农交所授权下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农机、林业、畜牧兽医、城建、智慧财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交易市场。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智慧财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採取协定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採取转让、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採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交所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準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农机、畜牧兽医、智慧财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徵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交所依据徵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按规定级次分别有县农交所或农交所分支机构组织拍卖或招投标,竞标成功后,应签订产权交易契约。产权交易契约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必须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範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係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所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係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準,由县物价部门核定。为了规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城建、林业、工商、智慧财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专利权交易收益为专利证书上标注的专利权人(个人或组织)所有;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或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南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所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契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契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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