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档案发布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4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範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单独选址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三条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含334?资源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託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规划和矿业权设定情况。经查询初步认定评估範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儘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二章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第七条 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或预登记手续。
第八条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碎云母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新设矿业权。
第十条 建设项目压覆区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矿区範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採的下列情形,不作压覆处理,只进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预登记,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只压覆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滷水等流体矿产及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的;
(二)埋深在1200米以深的矿产资源;
(三)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签署互不影响协定的;
(四)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部门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方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定的。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範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权益的,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在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预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或规划区範围内有矿业权的,建设单位需持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协定,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範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範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
第三章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四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由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达不到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规模的;
(二)压覆大型以上储量规模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三)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或审批的;
(四)用地範围跨设区市的。
第十七条 下列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一)压覆大型以下储量规模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二)依法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託或授权审批的。
第十八条 在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建设项目评估範围内无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设定及仅有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滷水等流体矿产或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矿产资源和相关矿业权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二)建设项目评估範围内有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应委託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託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评估範围经查询后,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档案;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档案(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档案、备案证、核准证、投资计画等);
(三)建设项目评估範围拐点坐标;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五)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定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评估範围经查询后,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档案;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档案(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档案、备案证、核准证、投资计画等);
(三)建设项目评估範围拐点坐标;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五)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
(六)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定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涉及勘查项目的,需提供勘查项目情况说明;
(七)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四章 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由市、县政府委託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申请审批程式:
(一)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申请。
(二)受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三)论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审核。根据上报的有关材料和论证意见,经有关处室会审,报厅领导签批,出具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的批覆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当地政府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申请;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评估範围拐点坐标;
(四)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规划区範围内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申请;
(二)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批覆档案;
(三)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範围拐点坐标;
(四)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定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评估範围内有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定。涉及补偿和有偿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评估範围内没有设定探矿权的勘查项目(持有公益性、区域性等地质调查证的勘查项目及其它),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勘查项目的进展、资源赋存情况及建设项目对勘查工作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範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覆档案的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原则上需要重新履行压覆矿产资源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