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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2021-02-25 16:12:24 暂无评论 百科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所作出的通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 国家:中国
  • 内容: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範围
  •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範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範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契约。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準、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準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準。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準。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範围。在以农业为依託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明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範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儘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儘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範设施农用地审核
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準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定。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定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定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契约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定,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覆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定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契约变更和流转契约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定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契约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蹤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定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範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蹤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範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準。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概述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範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範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和规範设施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则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通知提出,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範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儘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

解读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幺?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準,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定,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準,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準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準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定,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画,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髮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幺?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範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定。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契约。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準。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契约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定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準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定。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定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準,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範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託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託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範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含义和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
一般程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定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契约变更和流转契约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準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準: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託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定。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託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託补充协定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定、《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契约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定、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籤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籤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定、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定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
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託补充耕地协定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複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複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準 。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
1、复垦保证金
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
2、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徵收标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準,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託补充耕地协定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徵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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