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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补偿办法

2021-04-03 22:46:43 暂无评论 百科

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补偿办法

《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补偿办法》是经2016年9月8日第29次顺义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北京市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徵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规範,于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补偿办法

为规範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项目涉及住宅房屋徵收补偿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对被徵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被徵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 对被徵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徵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徵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徵收成套住宅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门应当提供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低于被徵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二)徵收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可适当增加补贴面积。
第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或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徵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产权性质补贴。
第七条 被徵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标準,根据徵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被徵收人对补偿标準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向被徵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标準参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由房屋徵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第九条 房屋徵收部门应向被徵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準不得低于房屋徵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準。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第十条 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徵收部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準根据徵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徵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参考本地区的市场水平确定。
第十二条 对在房屋徵收範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残疾、低保、大病等特困家庭,房屋徵收部门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房屋徵收部门可以给予奖励费。
奖励费具体名称、标準、内容和奖励期限根据徵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徵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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