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增城市出台的一部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增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机关: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 文号:增府办〔2013〕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準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準、租金标準、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画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房管分局(所)和各镇街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改物价、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人社、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房管分局(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覆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画,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画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画中确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画,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画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採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广州市和增城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画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参照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式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準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档案和承包契约规定的质量要求。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定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