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家庭户分户由当事人或户主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基本介绍
- 事项名称:家庭户分户
-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事项收费:不收费
- 责任部门:分局人口管理科
-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 2:30至5:30(冬令时: 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3:00至6:00(夏令时: 6月1日至9月30日)
- 监督部门: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各派出所户籍视窗、思明分局办证大厅
- 办公地址:各派出所户籍视窗、思明分局办证大厅
- 联繫电话:2034304
- 监督电话:0592-203430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範》、《厦门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範》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以结婚成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为条件,因发生婚姻关係或者产权分割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申报材料
1.分户书面申请(当事人签名);
2.户主及拟分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拟分户成员婚姻关係变更证明;
4.符合立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区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仅限于夫妻离婚后有产权分割的申请)。
重要提示
1.农村(城乡)自建住房,以及权属关係明确的祖屋可以按照规定分户。城市成套商品住房不予分户。
2.禁止未成年人、挂户人员、夫妻等分户。子女结婚可以成为分户的条件,但离婚不能成为分户的条件。分户后,夫妻、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应在同一户内。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与原户内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分在同一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