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注销需提供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等相关材料。
申报条件
1、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式
受理视窗收件查档→审核(现场勘察)→审批→注销证件→归档。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5)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权注销
(1)抵押权人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请求撤销抵押登记的说明书;(原件);
(2)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提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契约(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3、商品房买卖契约备案注销:
(1)契约备案注销(变更)申请书、契约双方的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确认并盖章的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契约原件;
(2)符合契约备案注销所列事项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服务部门
乐东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法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第四十八、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