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生育政策,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符合政策中包含的规定时,可以按照申请程式,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政策名称
重庆市再生育政策。
档案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
政策对象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画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政策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执行时间
1998年1月起。
责任机构/部门
各街道镇乡计生办。
申请程式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计生办。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乡镇计生办公示10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开县人口和计生委。3、开县人口和计生委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