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供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29日苏园规〔1999〕23号文)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供用水管理,提高园区供水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园区範围内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具体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实施。
第三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委託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负责园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对规划区内其它供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监管。服务公司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园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园区用户规划红线内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服务承诺(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向园区内用户提供服务,确保园区水质和水量供应的稳定可靠;
(四)按园区规划建设局、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园区内供用水的计量收费;
(五)参与园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六)园区规划建设局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条园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细则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五条园区供水水质严格按GB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準》执行。如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时,用户可自行採取措施,但不得影响城市供水和其他用户的正常用水。
第六条自园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用户规划红线之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经服务公司验收合格后,由服务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用户规划红线内所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由用户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园区内包括用户规划红线内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託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準及规範。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经规划建设局批准,园区供水管线确需穿越房地产权利人的地块、围墙或其他设施时,该房地产权利人应予以配合,允许供水管线通过。由施工造成原设施的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条消火栓及附属设施经苏州市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由苏州市消防支队委託服务公司进行维护保养,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準擅自启用。
第十一条绿化、市政、环卫用水以及建筑施工临时用水,须装表计量收费。消防用水每月由苏州市消防支队按实际使用时间报服务公司核算。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规划红线内供水管网设计之前,应与服务公司就该地块的供水方式、服务及管理模式达成一致并形成协定,供水管网设计图纸经规划建设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用户内部自来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户的自备水源、水泵、锅炉及有害有害的各种设施,严禁与自来水管道直接接通;
(二)用户内部管道不得穿越市政公用道路;
(三)管材严禁使用未经镀锌的黑铁管、钢管和未经涂料的铸铁管;(四)管道不得敷设在有明显腐蚀性、污染性的土壤内;
(五)用户内部的消防、生产共用水库,应定期清洗,服务公司可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用户将获得的使用自来水的权益转让给另一用户时,须向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定,计量器具的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六条用户对其规划红线内部的水錶应妥善保护,水錶周围应保持整洁,表井上面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七条为保证计量準确,服务公司有权对用户水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换校验。用水量连续两次抄表结果超过水錶额定流量的,用户须办理扩容手续。
第十八条用户对水錶计量发生异议时,可向服务公司书面申请验表,由服务公司和用户请有关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校验,验表费由用户承担。经验表后,如误差率超过规定範围的,调整当月水费,服务公司退还用户验表费。
第十九条用户月实际用水量未满起点流量时,按起点流量收取水费,起点流量按附属档案一执行。
第二十条服务公司须同单位用户签订委託收费协定,按水錶计量定期抄收水费,委託有关银行托收。
第二十一条园区供水採用先付款后使用的方式,用户在开通用水时,应预付两个月的水费。
第二十二条服务公司定期向用户发出收费通知,用户须在收费通知接到或送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自逾期之日起,服务公司可每日按应收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滞纳金。逾期30天仍拖欠水费,服务公司可停止供水,停供水后服务公司仍有权追缴所欠水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户如变更户名或银行帐号,应及时到服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服务公司计量收费以进入用户(或住宅小区)的总表计数为準,总表与其各分表之间,因计量发生矛盾时,由用户自行处理。自行处理过程中不能影响与服务公司之间水费的正常缴纳。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户需做好节约用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的重複利用率。服务公司对用水量大的单位可实行计画用水。
第二十六条凡需使用园区自来水(包括用户增加供水容量)的单位,须向服务公司办理申请手续,服务公司应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服务承诺(试行)》的有关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园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服务公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达不到供水压力时,应及时调整。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用户自行採取增压措施,但不準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供水管道上用泵抽水。
第二十八条服务公司不得无故停水。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暂时停水或降压时,服务公司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因突然停电、管道爆裂、紧急抢修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停水、降压,则不在此限,但须事后及时报告园区规划建设局。
第二十九条园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设施例行检查需暂停供水或降压时,服务公司需提前4个工作日报告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用户。
第三十条服务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登门服务,应佩带胸牌或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予配合。工作人员如有不当行为,用户可向服务公司或规划建设局反映或投诉。
第三十一条用户如发现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水质水压异常或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漏水,应及时通知服务公司,服务公司须在24小时内解决,重大事故引起的故障须在72小时内排除。
第三十二条用户水錶因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準确计量时,服务公司应负责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当月水费按前两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户使用期不满两个月的按上月日平均用水量折算。
第三十三条服务公司所收水费及增容费的标準均按园区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十四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试行)》向服务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服务公司在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户私自拆移水錶的,其当月水费及相应的污水费按该表额定流量计算,并由服务公司按当月水费的100%加收水费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费。额定流量是指每天按24小时计算的装表表径流量。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而影响服务公司抄表的,该用户当月水费暂按上月用量计算,待改正后,水费按抄表数结算,多退少补。在第二个月抄表时仍未改正,除水费暂按上月计算外,服务公司可加收100%水费,第三个月加收200%水费,第四个月服务公司可停止供水,停水后服务公司仍有权追缴水费。
第三十七条损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上修建违章建筑物的,服务公司可责成其在限期内拆除;确实不能拆除的,由违章者承担管道改装工程费,并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户内部管道未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穿越市政公用道路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责成其限期拆除,逾期可派人拆除,由此而引起的停水等后果由违章者承担,并由违章者承担拆除费用。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驳接用水的,服务公司可派人拆除违章设施,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服务公司可自装接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按管径最大流量以每天二十四小时用水量计算追缴水费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费,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而将获得的使用自来水权益转让给另一用户(俗称转供水)的,服务公司对转供的用户可予以停水处理,并加收转供水水量100%的水费。
第四十二条私自启动消水栓的,除由苏州市消防支队按消火栓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服务公司可按管径最大流量每次以三小时计算追缴水费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第四十三条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通的管道上装泵抽水的,服务公司除责成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外,从装接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可按水泵铭牌能力的出水量每日以24小时计算水费。用户如在限期内仍未改正,服务公司可予以停水处理,停水后仍可追缴水费,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用户内部管道及用水设备因违章装接而导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受到污染,服务公司可予以停水,并採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违章者除承担全部技术措施费外,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凡违章罚款,须开具由园区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违章罚款专用收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一:用户月实际用水量未满起点流量时,按起点流量收取水费,起点流量规定如下:
附属档案一:用户月实际用水量未满起点流量时,按起点流量收取水费,起点流量规定如下:
装表口径 (毫米)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80 | 100 | 150 |
起点流量 (立方米/月) | 2 | 5 | 25 | 30 | 40 | 60 | 750 | 1500 | 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