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
- 发布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8月19日
- 实施日期:1986年8月19日
发布信息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86〕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奖惩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职工男家主持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省劳动局。
现将《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奖惩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职工男家主持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省劳动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
规定全文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施行以来,各市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执行《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有关奖励的问题
(一)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範等荣誉称号。授予单位的、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範荣誉称号,由本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市(地)县的和省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範荣誉称号,由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呈报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有的也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随时奖励,但不得突破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通令嘉奖,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功绩提出书面材料和建议,逐级上报,按照通令嘉奖的範围,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人数每年控制在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以内,一般在年终使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具体按省政府鲁政发〔1985〕97号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处罚的问题
(一)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企业中的学徒工和契约制工人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开除的处分,或给予延长学徒期,辞退和解除契约的处理。
(二)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县级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决定;县级以下企业,应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开除职工均要报相应的劳动部门备案。
(三)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準由企业根据本人原标準工资数额和其所从事的工作确定,要低于本人原工资,但最低不少于三十元。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特别好的,可适当提高其生活待遇;患病请病假时,其生活费可不减发,如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病假待遇发给。留用察看期间计算工龄,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和保险待遇。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本人原标準工资为计算基数。留用察看期满可以如期恢复为正式职工的,应重新评定工资。重新评定的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受处分前的原工资;表现不好,不能恢复为正式职工的,予以开除。
(四)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等级。在一年内,不发奖金。
给予职工降级处分,一般降一级,最多不得超过两级。在受处分满一年后,根据表现对其工资等级重新进行评定,表现好的,可以提高等级,但不能高于受处分前的工资等级。
(五)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三至六个月内停发奖金。
(六)赔偿和罚款,必要时可同时执行,但职工赔偿和罚款后的月工资收入最低不应少于三十元。
(七)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数后,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职工累计旷工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不跨年度累计。
(八)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的,应予开除。但依照刑法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的,一般可不予开除。若在管制、缓刑期间,继续犯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者,应予以开除。
职工被公安机关逮捕或拘留,应待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企业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九)责令职工停工检查,是帮助职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不是行政处分。停工检查须经厂长(经理)批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天。
(十)职工对处分或者除名处理不服的,一般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以后十五日内(如受处分者不在,可在其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複审。对需纠正原处理决定的,应及时批覆企业执行。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十一)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原则上其户口可迁往其家庭所在地,随家庭户口性质落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应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机关联繫。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落城镇户口的,作城镇待业人员或城镇居民对待。落农业户口的,村民委员会应予接收,不得藉故拒绝。
三、适用範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街居办、乡办、村办企业),以及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适用于本规定。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许可权和审批程式,按照《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试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