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是由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市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莱芜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 宗旨:宣传执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
- 组成: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 享有权利:独立社团法人的权利
机构简介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本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享有独立社团法人的权利,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莱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级协会组织接受上级协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业务範围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诉求,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最佳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提供法律谘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促进创业就业,提供信息、人才、技术、投资融资、展览展销、职称评定、智慧财产权等服务;组织招商引资、考察学习;开展培训、谘询、辅导;
(五)协助党、团、工、妇等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管理;
(六)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向党委、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推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开展先进会员命名表彰活动,推荐先进会员参加有利于会员发展的相关组织、活动,参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会员的称号、荣誉推荐、评选工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七)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繫、交流与合作;
(八)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九)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的事项;
(十)开展其他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协会章程
莱芜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2009年6月26日莱芜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莱芜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享有独立社团法人的权利,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莱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级协会组织接受上级协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山东省莱芜市。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诉求,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最佳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提供法律谘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促进创业就业,提供信息、人才、技术、投资融资、展览展销、职称评定、智慧财产权等服务;组织招商引资、考察学习;开展培训、谘询、辅导;
(五)协助党、团、工、妇等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管理;
(六)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向党委、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推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开展先进会员命名表彰活动,推荐先进会员参加有利于会员发展的相关组织、活动,参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会员的称号、荣誉推荐、评选工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七)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繫、交流与合作;
(八)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九)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的事项;
(十)开展其他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行政区划下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同时也是上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各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2.其他具有相同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单位会员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机的私营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组织;
3.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
(三)个人会员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机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及从业者;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人士可以成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4.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5.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同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金、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维权等项服务;
(五)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工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秘书长有相应的经费开支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拨款或资助;
(三)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资产的利息。
第三十一条会费的开支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彰会及专业会议;
(二)协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法律谘询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会员因遭受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者,经会员所在协会办事机构批准,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26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