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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2021-03-07 22:03:02 暂无评论 百科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85年10月。该协会是由全市城乡个体工商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以及与个体经济发展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联合性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 地点:台州
  • 类型:协会
  • 成立于:1985年10月

机构简介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探索与实践个体经济的发展理论;组织调查研究,採集个体经济运行的相关信息,研究探讨个体经济在发展中的问题,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与要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建议与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二)整合社会有效资源,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会员之间的关係,反映会员诉求,最佳化协会社会环境和个体经济发展环境。
(三)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劳动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团、工、妇组织的建设。
(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荐评比、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五)发挥个体劳动者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加强知识培训,努力为会员提供融资、技术、信息、管理、行销、人才、品牌、宣传等方面的专项服务。
(七)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升会员素质,增强创业信心,引导会员建立和谐的劳动关係,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八)指导、服务基层协会开展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兴办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的经济实体。
(九)开展经贸协作与交流,拓展会员视野。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的其它社会工作。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协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繫党和政府与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樑纽带作用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市个协于1999年被台州市评为先进社团,2009年12月被中个协授予“全国个私协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协会章程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市个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活动,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岗敬业、守法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服务、奉献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当地党和政府联繫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樑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发展目标: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台州市市府大道451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探索与实践个体经济的发展理论;组织调查研究,採集个体经济运行的相关信息,研究探讨个体经济在发展中的问题,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与要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建议与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二)整合社会有效资源,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会员之间的关係,反映会员诉求,最佳化协会社会环境和个体经济发展环境。
(三)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劳动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团、工、妇组织的建设。
(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荐评比、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五)发挥个体劳动者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加强知识培训,努力为会员提供融资、技术、信息、管理、行销、人才、品牌、宣传等方面的专项服务。
(七)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升会员素质,增强创业信心,引导会员建立和谐的劳动关係,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八)指导、服务基层协会开展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兴办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的经济实体。
(九)开展经贸协作与交流,拓展会员视野。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的其它社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对象为台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与本会有关的从事个体经济管理、教育、服务的相关人士;团体会员对象为与个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谘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自主决定退出协会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经营,信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声誉。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热心为社会服务,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自主决定退出协会组织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台州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民众团体的负责人可被选派为代表。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台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台州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负责人;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一次增补或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常务理事数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由会长委託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档案;
(四)代表本会出席和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理事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制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收取标準,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台州市个体劳动者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二0一0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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